渠成:亲爱的听众朋友,大家好!《“广播3.15”,责任是您的生命》现在与您见面了。我是首席节目主持人渠成,代表我们的节目编辑王伟明,节目制作人钱维钧欢迎各位收听。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著名律师吴宇宏先生担任我们的嘉宾,欢迎大家收听并积极参与我们的“广播3.15”。
亲爱的朋友们,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题是“消费责任”,又正值“构建和谐社会”及“关注民生”正成为社会共识和努力方向。所以,我们的大型节目,要充分体现“责任”这一关键要素。
我们将采取广播四频直播;新浪网视频、文字同步直播;直播室与有关部门活动现场互动的方式,为您提供全方位的维权服务。
从9:30到11:00,在《渠成热线》和《消费直通车》节目中,我们进行一个半小时的双频联播;在晚上的19:00:20:00,在《东方大律师》节目中,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进行活动剪辑播出和案例分析。
亲爱的朋友们,我们今天将邀请嘉宾,我们将邀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乐慧中)先生,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赵皎黎女士,上海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分管12365产品质量申诉举报中心的负责人(吴应)女士,请他们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质量监督的相关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环境、消费警示等内容进行介绍。同时我们将邀请上海广海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吴宇宏坐堂,就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法律真空”和“解决办法”发表专家观点。
另外我们将推出今天的重头戏,就是典型案例。我们将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采取消费者投诉、经营者应诉、律师点评、主持人评论等方式,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案例涉及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义务,不顾法律规定,攫取不法利益;银行业界信用卡免费和滞纳金的收取,以及特约商户无视法律规定,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等等,并进而深入探讨如何加强相关业态的立法和管理。
同时我们将今天推出定点报道,对由行政、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派出主持人郭亮,作定点报道。请听众朋友注意收听我们定点报道的内容。我们首先就联线我们的主持人郭亮。
渠成:非常感谢,再见。
亲爱的听众朋友,我们的主持人郭亮,此前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乐慧中)就今年的年主题进行了采访。下面我们来听听他们的采访录音。
朋友们,刚才我们听到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的采访录音。乐局长对郭亮的采访进行了答复,同时就今年的相关主题,以及相关要采取的行动,以及将来的努力方向都做了概括论述,我们听了也非常鼓舞,非常振奋。待会我们的前方记者郭亮,将接着采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任胡正昌,我们来进行稍候的期待。
亲爱的听众朋友,这里正在播出的是2008年第三届广播3.15大型活动,尽到你的责任。亲爱的朋友们,我是首席主持人渠成,我们今天要代表我们的节目编辑王伟明,我们的节目制作人钱维钧感谢各位收听。同时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著名律师吴宇宏先生坐堂,担任我们的嘉宾。吴律师你好。
吴宇宏:你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渠成:其实今年我们谈了一个主题,叫责任。其实您认为这个责任应该是由经营者来承担的吗?
吴宇宏:经营者这个责任,只是我们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当中的一部分。那么消费者这一块,实际上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一部分的责任。
渠成:也就是说这个责任是双方的。就像合同当中,不是单务,是双务,双方都有义务。其实今天谈到责任,我们将从几个方面,通过典型案例来给大家谈责任。第一个就是中介公司,我们法律上叫做居间人。他们应该尽到什么样的责任。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尽到什么样的责任。这是关于中介。同时我们今天将对银行业界相关问题和大家做深入探讨。比方说在POS商户消费刷卡,结果POS商户要求持卡人提供身份证件,这是不是构成侵权?是不是有侵权的嫌疑?还有信用卡年费,不管你开卡不开卡一律收年费。另外我们要谈一谈关于银行,包括好多公用事业单位收取滞纳金,这个滞纳金的依据在哪里?都是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有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自己稀里糊涂,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我们的钱被他们扣掉了。但是道理在什么地方,我们都将进行深入的探讨。
朋友们,下面我们来联线上海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分管12365,产品质量申诉举报中心的负责人(吴应)的电话。吴应你好,非常高兴我们今年的3.15都要见面。今年可能更忙吧?
吴应:对。
渠成:今年在面上有什么活动?
渠成:现场来的消费者多吗?
渠成:他们都提了一些什么问题?
渠成:我代消费者提几个问题行吗?
渠成:我们经常接到听众消费者打来电话,说好多经营者,现在动不动有产品质量纠纷,动不动,比方说我是哪家店的,你是消费者,你拿样东西来了,明明这个瑕疵是非常明显的,他们也要你去检测好了。那么这样一来,是不会构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渠成:现在还不能检测商品质量的内容还多不多?这个空缺有吧?
渠成: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刚才最早提的那个问题。也就是说经营者动不动就让消费者去检测,完了以后消费者送到检测部门。我们知道瑕疵有好几种,一种叫明显瑕疵,一眼就看得出来的。一种叫隐蔽瑕疵,要经过使用,否则就不需要提供三包了嘛。还有一种隐瞒瑕疵,明明有的不告诉你。还有一种叫明视瑕疵,有的告诉你了,你自己负责。那么现在针对明显瑕疵,根本不需要检测,经营者硬让消费者检测,该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硬来消费者检测。这种情况多不多?
渠成:非常感谢,祝您的活动圆满成功。再见!
吴律师您好,事实上吴应女士刚才回答了我们的部分问题。现在我们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呢?商家不管你发生了什么情况,他就是不给你解决。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问题,比方说明明是明显瑕疵,他说你去检测好了。其实是刁难这个消费者一把。完了以后,又不按照上海市消费者权益条例的规定,现行垫付检测的费用,让消费者提供等额的担保,并不是通过协议送给的方式,让消费者单方送去。消费者一听,吓一跳,检测比方说要三千五千块钱,他这商品本身也就是一千多块钱,他何必要冒这个风险呢。实际有些商家是这样规定的,但这种规定是不是合理合法?或者说是不是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包括经营者的相关资金的浪费?因为一旦检测报告出来以后,样样都要送检,那么总有一部分是产品质量问题,他就要损失检测的费用。所以说我们认为在这方面也呼吁社会各方,要正视这个问题,不要动不动就要求送检,因为我们的检测资源也是宝贵的。朋友们,待会儿我们的郭亮将各位推出针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胡正昌先生的采访。
让我们稍适休息,来等待他。
这里正在播出的是2008年第三届广播3.15大型活动,今年我们的主题是消费责任。所以说我们今天的标题就起作为尽到你的责任。亲爱的朋友们,我是首席主持人渠成,在这里再次代表我们的节目编辑王伟明,我们的制作人钱维钧欢迎大家收听。今天和我们一起坐直播间的是吴宇宏先生,他将我的嘉宾。欢迎大家继续收听,并积极参与我们的节目。
亲爱的朋友们,今天我们将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采取消费者投诉,经营者应诉,律师点评,主持人评论等方式,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今天的案例涉及几个方面,包括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中介公司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不顾法律规定,攫取不法利益;银行业界信用卡年费和滞纳金的收取,和特约商户无视法律规定,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等等,并进而深入探讨,如何加强相关业态的立法和管理。亲爱的朋友们,在这里我们希望大家踊跃地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62780792,我们将针对大家的问题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像今年的年主题一样,负起你的经营和消费责任。
亲爱的听众朋友,稍适休息以后继续我们的节目。
亲爱的听众朋友,这里是我们的东方电台和上海交通台双频联播的2008年第三届广播3.15大型活动,尽到您的责任。现在接着我们的前方记者郭亮发回现场报道。
渠成:亲爱的朋友们,下面我们的节目首先要进入的是典型案例的时段。首先让我们来接听一位消费者的电话投诉。这位是余女士。
渠成: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听到了,另外你寄来的你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我们也看到了。另外居间人发给你一份通知函我们也看到了。我们针对你刚才反映的情况,以及我们拿到的手里的证据,我们待会请律师一起来发表意见,请你稍等。
吴律师你好,其实在这份居间合同当中,以及在公司发给这位余女士的通知函当中,我们看到流露出了很多问题,但不等于说我们会否认合同的自由性和合同的严肃性。如果签订了合同就要依约履行,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今天着重探讨的并不是这个合同本身,它是不是成立有效,而是要探讨这个合同当中可能会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这个通知函当中可能会闹出哪些笑话。我们现在一起来分析。
现在我们这份合同就在手上,其实在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当中,就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下面我们首先请吴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
吴宇宏:在刚才这位女士的投诉案例当中,似乎出现了有几方面的问题。第一,作为居间方有无权利在制作格式化的居间合同时,对委托人设置过高的违约责任。第二,居间方有无权利在居间条件没有成立的情况下,收取委托人的居间服务报酬。第三,居间方有无权利要求授予委托人在获取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将两分之一支付给居间方作为补偿。第四,居间方有无权利加重委托人的责任,除要求委托人承担高额的违约金以外,并要求委托人再承担精神损失费。
首先作为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居间合同的定义理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违约金的要求有如下规定,就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损失赔偿额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损失。在这个案例当中,居间方,也就是这份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作为其居间合同违约证的依据,我认为显然是不妥当的,也是不合理的。他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而相反,其自身的责任在这个合同当中我没有看到。甚至在本案例当中,居间方如果不履行居间合同义务,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没有体现。我们说,居间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是居间合同的报酬,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是指没有履行居间合同的义务,而不是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义务。居间方有意或无意混淆这两个概念,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将其自身的不合理利益扩大化,显然是以侵害了我们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对于违约金过高造成损失,那么我们合同法114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
渠成:我们来针对他们提供的居间合同当中的条款来逐一分析。实际上在这当中,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人,博纳中介在违约责任的条款项下有这样的所谓约定,就是违约金守约方同意将违约金的二分之一支付给中介公司,作为中介公司从事居间服务的成本及费用的补偿。换句话说,实际上就是居间人强制分享违约方的违约金这个问题。那么实际上居间人强制分享违约金,守约方就等于将违约金不是两万嘛,一万块钱就平白无故地给了居间人,这就混淆了居间人和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实际上你刚才说到了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义务只能发生在房屋的出卖人和买售人之间。所以说他是无权来分享这笔违约金的。
另外,他更离谱的是,要求违约方是针对居间合同的违约,而支付房价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我们来算一算,房价总价的2%是个什么概念?房价是158万,那么2%违约金,就是31600块钱,作为违约金要支付给这个居间人博纳中介,这个有点离谱了吧。我们认为,实际上这个条款加重了违约方的责任,违反了民事赔偿普遍适用的同治救济的原则,这是非常非常不妥当的。另外最滑稽的是,在通知函当中博纳中介宣称,如果你作为孙锦章是刚才投诉人这位女士的先生,如果乙方没有做到,我们公司将正式向人民法院对你提起民事诉讼,并追讨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车马费、精神损失费、违约金等等。这个精神损失费吴律师来给我们分析分析。
吴宇宏:这种提法应该说比较很荒唐的。在本案例当中,实际上居间方,无限放大了自己的权利。除了要享受其不应该享受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中的二分之一外,他还要享受人身损害赔偿当中所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那么他作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我们应该说看似闹了一个大笑话。那么精神损失费是源于什么地方出来的呢?它实际上是基于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产生的。那么我不知道这个中介公司,他是不是具有人身权益。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份中介公司的通知函当中,我们也能够从侧面体会到,或者反映出,我们消费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势地位还是没有彻底地改变。
渠成:其实他说的其他一些权利,比方说诉讼费、误工费、车马费,他的追讨我们是不难理解的。但是精神损失费不光难以理解,而且觉得上海博纳房产经济事务所还挺幽默的。我们翻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培养责任有关问题规定的解释,依然没有报道博纳公司追讨精神损失费的依据。也许是在博纳公司的通知函当中,没有提及自己的人格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比方说委托人上门打人、骂人,在那对他们人格进行侮辱贬低等等,没有提到,这使我们无从评判。还有一种更也许更可能是根本没有的事实,是他们有机的吓唬,他们懂这个东西,他们有法物,有律师,或是基于无知的幽默,太无知了,刚才你所说的。
我们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要提醒广大听众朋友,特别是二手房买卖的将来卖售方和买售方,一定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如何避免中介方无限地扩大加重消费者的义务,然后免除自己的责任,然后攫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点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要请懂行的人陪同去,千万不要自己去冒险。
朋友们,待会我们再要接听另外一位朋友的电话。请大家稍候。
亲爱的听众朋友,这里是第三届广播3.15大型活动的播出现场。我是节目主持人渠成,在这里和我们现场坐堂的著名律师吴宇宏先生继续为大家提供服务。
下面再次进入典型案例的时段。我们将接听消费者谢军先生的电话,并请吴律师就如何加强立法的管理进行深入探讨。我们来接听谢先生的电话。
渠成:请您稍等。吴律师您好。我们首先来看一看特约商户,需要查验持卡人身份证的案例。哪些是需要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的,但事实在刷卡消费过程当中,我们查了一下,中国银行需要输入密码,不要凭身份证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商业银行是需要输入密码,但是不需要身份证。刚才商业银行这个概念错了,应该是某家商业银行的概念。还有广发银行,是不输,或者随意输6位号码都可以,但是要凭身份证。还有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是不需要输入密码,不需要身份证的。招商银行是需要输入6位密码即可,但是要凭本人签名,不需要身份证。民生银行需要输入密码,不需要身份证。深发展银行需要输入密码,需要签名,不需要身份证。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都是需要输入密码,不需要身份证。
我们特地浏览了招商银行的网站,因为招商银行现在发卡非常多,市场份额越来越大。他们在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当中,竟然使用了模棱两可、自相矛盾的话语。他们是这样说的,确认自己的消费必须签名,不需要输入密码,也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当然了店面分期付款除外,是不需要出示身份证的。如果商店人员坚持要求您使用密码或身份证,请尽量配合,密码可随意输入6位数字,这像什么话,到底要不要,一会儿说不需要,一会儿如果商店人员坚持要请尽量配合,他说密码还可以随意输入6位数字。
下面我们来看一看支持查验身份证不合法意见和反对的意见。那么在我国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查验都是有严格法律规范的。只有依照身份证法第三章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情形,有关机关和部门才能查验居民的身份证。而商户以刷卡为由查验身份证则完全不在法律规定之列。况且,商户本身是一个商业组织,也无从谈起行政执法权,也就是说,商户并不具有强制查验公民身份证的资格。这是正方。
还有一个正方说是,这种方式是对消费者人格的歧视。实际上从理念上讲,公民有被平等对待权利,商户所谓保障消费者权益,其实就是对持卡者所持信用卡合法性的怀疑,然后据这种怀疑去查证。实际上构成了对持卡人消费的人格歧视。第三种正方观点是说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第四种是认为商户这种规定是无效的,它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十四条。
反方意见,我们也来听一听,比方说一种叫有益无害。说是目前消费者持有的信用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消费刷卡时需要输入密码。另一种则需要持卡人签名,确认即可。后一种签名的丢失以后,与商家不认真核对消费者真实身份并没有关系。商家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后才可刷卡消费,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消费安全,减少消费风险,于公于己均有利。而且认为商家主管上并无其他恶意,侵权就无从谈起。这是反方。
反方的第二种意见说,没有明文禁止并不侵权,这种反方意见可能就比较滑稽一点。他说当前法律法规没有明文强制性规定刷卡验身份证是违法,就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就不受法律追究。认为,商家基于消费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的行为是合理的,不违反法律即不构成侵权。这条好象有点牵强。他说法无禁止就可无。
吴宇宏:实际上法律对身份证的使用做了规定。
渠成:另外即使法无明文,也有另外的前提,也就是说你做对人家有利的事情,增加别人的权利,法无禁止你可为。如果你增加别人的义务法无禁止也不能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关于商户无权要求出示身份证,从哪个方面来论证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用卡的管理规定,还有各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国家对身份证使用的规定来一步一步探讨。
首先我们要请吴律师对国家身份证规定向我们做介绍。
吴宇宏: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有时候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对商户要求出示身份证。在刚才先生投诉的案例当中就是如此。我们认为,作为市场平等主体的一方商户,为防范自身的利益采取一些保护手段,当然无可厚非。呢么这种手段你的利益的保证,是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刚才反方的意见当中,说法无明文并不侵权,实际上我刚才说的,我国的居民身分证法第十四条已经对以下五种情况公民出示身份证做了强制义务。除此之外,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他是有条件检查身份证,就是在出示证件的情况下。除此以外,公民没有义务出示身份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消费者有维护自己尊严的权利。那么我认为,强行要求消费者出示身份证进行查验,有侵权之嫌。
渠成:实际上,刚才吴律师依据的是两部法律,或者说是行政规章。我们其实看到,一个是刚才吴律师所依据的相关的规定。还有哪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分证条例实施细则,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比方说公民在办理以下事务的时候,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分证。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入学、就业、办理公证事务、前往边境管理区等等等等,第十八条是办理其他事务。完了以后,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分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通知当中,又对第18办理其他事务的其他做了补充规定,这里面就牵涉到,补充了整整20条,他是用了列举法,列举了这么多条,比方说私人房屋产权登记,报名参加文艺体育竞赛,或者其他的比赛,申领出海渔民,船民证件和船舶证部等等,非常特殊,包括申请举行集会,全部里面我们也没有发现信用卡消费及有相关的情形有必须出示身份证的合法依据。所以我们认为,建立在这种法律不违法的基础上的论断,我们认为是荒唐的。
刚才是基于身份证件的管理规定。接着我们再来看刚才所提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银行卡的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对特约商户在信用卡消费当中的审查义务做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96年的1月26号发布了信用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约单位经办人员要受理信用卡时应该审查以下内容,比方说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拼音与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是一致。但是我们也会发现,其并没有要求特约商户审查持卡人的签名,这份规范随后就被中国人民银行在99年3月1号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废止了。那么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没有对特约商户承担的审查义务做出规定。因此,具体的规定由各银行自形做出。这种各自为政的情况又随着银行卡联合组织的诞生而被停止了。
在2001年的4月15号,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重新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交易流程做了规定,他进行了描述,说是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机上刷卡输入交易金额,要求持卡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六位个人密码,如发卡行不要求输入密码的,由收银员直接按确认键,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帐号和卡号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背签名是否一致后,将银行卡签购单回单交给持卡人。
从这个非常详尽的描述当中,我们也看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突出了特约商户对密码和签名的核对义务,而放弃了对身份证的审查要求。所以说我们认为事实上要求提供身份证,是没有主管部门的相关依据的。我们再来看国外,国际上80%的信用卡消费都是用签名来认证身份的。采用密码验证的不到20%,用身份证或护照的几乎没有。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各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我们看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等等等等,都认为凡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机构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那么你借给人家,只要你用密码,你借给人家用,或者被人偷了,只要使用密码了,就认为是你本人用的,因为这不排除你自己把密码告诉别人。所以说我们对比了一下中国建设银行,他96版的章程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说龙卡及其龙卡帐户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转让,持卡人使用龙卡时需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这是96年。那么到了现在他做了规定,不凭密码交易的,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作为有效凭证,凭密码交易的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作为有效凭证,并没有载入以前有过的关于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内容。刚才吴律师给我们介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所以说从这三大块来说,我们都认为要求出示身份证,都是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认为有侵权的嫌疑。
朋友们,关于身份证件的话题我们先讨论到这里。待会我们将接听周女士的电话,他将向我们反映没有激活的信用卡照收年费。
亲爱的听众朋友,下面我们来接听我们的听众周小姐的电话。
渠成:你卡用了没有?收到没收到?就谈不上用了,免费多少?你到现在卡都没见着过,是吧?那么和他们沟通以后他们的答复是什么?换句话说,你要不就把钱付了,就是卡都没见着白白损失两百块钱。要不就说你必须成为我的持卡人。好的,请你稍等。
吴律师,你好。刚才周小姐把她的遭遇告诉了我们。事实上这是我们前一阵子接到一个投诉案例。我们随即和中信银行取得了联系,中信银行也非常的重视,他们部门的老总分别从外地,从上海,包括南北各个地方飞到上海和我们见面。那天吴律师也在现场,同时他们对这位周小姐所提出的疑问进行了答复,并且做出了妥善的处理。把相关的要扣款的决定已经收回了,同时据说要送些小礼物送给周小姐,取得她的谅解等等。当然了中信银行这种亡羊补牢的态度是我们值得赞赏的,但是他们的这种做法我们觉得还是有必要来给大家做出相关的评析。吴律师,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吴宇宏:刚才作为消费者所投诉的信用卡的年费问题,其实上也是前一阵子比较热烈的问题。据了解各家银行是信用卡年费政策是不尽相同的。大致可能是三类,第一种不激活不产生年费。上次在现场听中信银行的经理讲,因为投诉他们也举一反三,准备采取这方面的措施。第二种,信用卡不激活,第一年免年费。还有一种信用卡不激活照样收取。我们认为不同银行依据不同的市场销售策略,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推行他们的信用卡,是无可厚非的。但任何市场营销的策划和手段,都不能以牺牲你服务对方的利益为前提。在刚才的案例当中,显然她都没有拿到卡已经产生年费了。
渠成:没拿到卡就不存在激活。
吴宇宏:还不存在激活的问题。
渠成:而且他们明明是承诺不激活不收的照收。
吴宇宏:这个显然是银行利用其垄断的优势地位,通过制作格式合同,或者其所谓的操作流程来实行。我们说这种做法,这种行为是一种违反条款的行为。年费的产生通常意义上来讲,是基于信用卡使用所产生的。那么消费者在产生了银行提供的信用卡便利服务的功能,你合理支付银行成本支出那也是公平的,是合理的。相反未激活使用信用卡,或者根本就没收到信用卡,也要消费者支付信用卡的年费,显然违背了权利义务的原则,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当然银行在消费者申领信用卡后,你产生的制卡成本费用,我们说你可以通过向申领者进行追讨的事情。那么在此我们也提示消费者,在信用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消费者也要注重自身的保护意识。在申领信用卡时,仔细阅读信用卡的领用和约,清楚信用卡的年费政策。不轻信信用卡消费人员的介绍,理性选择你能够为您带来真正便利的信用卡。
渠成:关于信用卡的问题,我们相信社会反响比较强烈。最后我们将给大家谈一谈关于滞纳金的问题。请大家稍候。
亲爱的听众朋友,最后我们来给大家谈一谈关于银行收取滞纳金的问题。那么在2008年1月1号起交通银行正式对太平洋沃尔玛信用卡产品滞纳金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说是太平洋沃尔玛信用卡滞纳金收取标准,按最低桓宽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十元或一美元。而光大银行则规定,若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金额低于本期帐单上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缴纳滞纳金。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基本都按照这个标准收取滞纳金。
吴律师,看来我们要讨论讨论滞纳金的性质。您觉得滞纳金具有什么性质。您觉得滞纳金具有什么性质?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应该作为的行为吗?
吴宇宏:我们平时日常经常所提的滞纳金,它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它就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以后,向缴款的义务人征收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这就表述就决定了这个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渠成:这几个特点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节省点时间。那么滞纳金的特点分为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是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法私自设立。比方说你我,我不能说我给你来个滞纳金。还有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第三是具有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以上特点,我们认为滞纳金只能发生在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利的过程当中,比如说税收征收管理法当中规定,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间借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份之五滞纳金,事实上它有这样的特点。
我们顺便给大家讲个案例,前一阵一位商业银行国际用信用卡的用户,在2005年12月用信用卡刷卡消费3730.50,由于记错了还款额,他在1月25号到期还款日分多次共计还款3700元,但事后发现仍少还了30.5,但就是这区区的30.5却以外地在1月份的帐单里发现,他不仅要支付透支利息,89.19元,还要缴18.65的滞纳金。打电话问了以后得到答复是,最新的国际信用卡章程,已将原来只对欠款部分收取利息,改为对消费款全部从消费发生日起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年滞纳率为18%,也就是说他那3700元,虽然早已经按时还了,但仍然被收取了高额的利息,利息不算还要付滞纳金。按照银行的逻辑,差一分钱没还,就等于所有钱都没还,而其实有这样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而银行是不是尽到了自己催交的义务呢?等等等等,都是大家需要探讨的问题。目前各家银行,在追求年利率18%的透支利息的问题上都是不记于利,更可以说是拼命地在追求,但是对消费者的利益他们是不是想过。下面我们请吴律师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做一下解释。
吴宇宏:刚才主持人介绍以后,实际上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滞纳金的问题,他所签的合同是受民事法律调整。这里所谓的滞纳金实际就是合同法当中的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平等主体之间就应该通过合同的和议约定来进行。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可以按照银行的利率来收取。
我们说,滞纳金之所以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地出现,是因为一些单位和部门原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他具有的行政管理所造成的。在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以后,这些单位和部门不再具有了这些责任,主体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从以前的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但是这些单位和部门职能变了,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方式思维定势没有变,不是想着服务于对方,而是抱着管理对方的思维模式。那么其合同的另一方主体的利益被随意地侵犯,也就不足为怪。从日常生活当中的滞纳金,我们说就是合同法当中所规定的违约金。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竞争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必将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就是我们平等主体不履行义务所说的违约金。
渠成:这就是法律在进步,社会在进步的标志。
朋友们,今天的第三届广播3.15尽到您的责任,大型活动到这差不多结束了。我再次代表我们的节目编辑王伟明,节目制作人钱维钧,代表我们的坐堂律师,著名律师吴宇宏先生感谢各位收听。渠成跟您说,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