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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是“大兴”中介惹的祸
     
    劳动报 文/鸣岳 2003年04月14日 14:36

      出尔反尔?

      ——自己刚买的房子却被别人占据

      “我在浦东新区北蔡镇那里买了一套售后公房,2002年7月份签的房屋买卖合同,10月份拿到绿色的产权证。但卖房子的人反悔了,不愿意把房子卖给我了。所以,我几次找他们,要他们搬出去,但他们都避开我。我想肯定是因为上海申办世博会成功后,上海的房子都涨价了,尤其是浦东的房子涨得更厉害,所以卖房的人觉得不合算想反悔。但这对我们买房子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当初这类房子都是20多万元钱就能买到的,现在房子价钱涨了,卖主如果反悔的话,那我的损失谁补给我?这件事到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我现在还在外面借房子住,这笔损失又由谁来赔偿?……”张女士一上来就将事情的经过,夹杂着自己心中的疑惑和委屈,如竹筒倒豆般地讲给律师听。

      负责接待咨询的赵颖律师静静地听了张女士约半小时的倾诉后,给张女士作了简洁的回答:

      首先,如果张女士已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张女士有权要求原房主立即迁出该房屋;其次,如果原房主拒绝迁出,则张女士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原房主迁出;最后,对于原房主未按约定或未在合理时间内(双方未约定迁出时间)迁出,对张女士所造成的损害,比如张女士所提出的在外面租赁房屋等相关费用,张女士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张女士在听完赵律师的分析后,安心了不少。一场风波似乎平息了,但孰料……

      如何是好?

      ——自己是受害者却成了被告

      一周后,张女士又急冲冲赶到律师事务所找赵律师。原来,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房主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并将张女士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列入诉状,要求法院撤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给张女士的房屋产权证。

      原房主的具体理由为:自己当时没有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自己从头到底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被卖出;自己也从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所以该房屋的买卖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他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撤销已发给张女士的房地产权证。

      对此,赵律师对张女士做了如下解释:办出产权证并不一定等于取得产权证的手续过程是合法的。如果事实真如行政诉讼状所述,原房主对自己房屋的转让毫不知情,与张女士没有形成买卖房屋的意向,而张女士取得该房屋的手续经查是采用伪造、涂改等欺骗手段取得的,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将会判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土地管理局也会撤销张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

      签名疑云

      ——中介竟然“全程服务”代客签名

      “对方在说谎,我付钱的时候,原房主、中介和我都是一同到银行去的。我取钱,他(原房主)当场在银行账户拿钱的。他当时还写收据给中介的,他怎么能赖呢?”张女士气愤地说。

      “那房屋买卖合同及买房的申请手续上的签名,是他当时签的吗?”赵律师问。

      “我不知道,是中介办的。买卖合同上我的签名也不是我自己签的,是中介代签的。而且根据字迹来看,对方的签名大概也不是自己签的。这有什么问题吗?”张女士突然明白了什么似的。

      “的确有问题。如果对方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申请手续上签名的话,那么必须搜集其他证据来证明你们双方当时形成房屋买卖的意向,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付款及房屋交付等手续。”赵律师解释道。

      “这个中介怎么这么不负责任!办事这么马虎,这么重要的事也不做,我要找他们去!”张女士气愤地说。

      但是当到中介那里时,却发现原来的“房地产公司”已经搬走了,换成另一家公司。张女士打原来负责人的手机,一直关机。“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由于手里没有其他资料可以证明对方当时愿意卖房,张女士焦急万分。

      “别急,别急,还可以到行政管理部门查一下这家公司的注册情况,可以顺藤摸瓜查到房地产经纪人的情况。你自己回家也好好想想有什么其他线索。”赵律师只能这样安慰张女士。

      差点“吃药”

      ——都是“大兴”中介惹的祸

      几天后,传来一个坏消息,一个好消息。坏消息是在管理部门查不到中介公司的注册情况,这意味着这家中介公司是非正规的公司,要找到相关人员是难上加难;好消息是,张女士回忆起,原房主当时曾打过中介官司,可能有有关中介的信息。

      赵律师立即赶往法院查询相关信息,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了案卷。张女士买房纠纷的原因也终于真相大白——原来,原房主之所以反悔,是因为中介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隐瞒了上下家的房屋实际成交价,从中赚取了远远超出中介费用的巨额利润。原房主知道后觉得中介欺骗了他,就状告中介,要中介还他钱;但由于中介在交易时没有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中介公司名称,而是以虚拟的“房地产公司”名称进行交易,给房主的诉讼带来了麻烦。最终,原房主的诉讼被驳回,但案卷材料却证明原房主当时的确与张女士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好险,差一点就吃了中介的‘药’了!实际上也不能怪原房主,都是中介惹的祸。”张女士事后说。

      提醒:

      由于中介公司原因,导致房屋买卖,特别是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为此,房地产管理部门数次发文,对中介公司行为进行了规范,报纸上也有许多文章告诫购房者买房要注意哪几点,但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类似案件的人还是居高不下。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那么多的房产中介的纠纷呢?归结到底还是绝大多数购房者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找中介时,没能多个心眼,去仔细了解一下中介公司的情况。所以,在此,笔者还是不厌其烦地再次提醒购房者:要买房子首先要审核一下中介机构的资质;如果有条件的话,事先找律师咨询,以降低风险,这比事后找律师打官司更省事、省力、省钱。

      1、查看营业执照,看该公司是否有房地产经纪资质;

      2、查看经纪服务人员是否持有《经纪执业证书》;

      3、中介服务收费是否明码标价;

      4、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可要求签订由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共同制定的房地产经纪示范合同。

      与此同时也传来一个好消息:自5月1日起,购房者购房要通过中介公司的,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中介公司的注册情况,以及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具有经纪人证书和证书编号。这大大提高了房产中介的透明度,将有利于购房者对中介公司的了解及监督,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案例由上海弘安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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