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十八岁的四川青年何某,在8个月里行窃计13次,盗窃价值4392元。他还在河南青年赵昌权的纠集下,对一职工宿舍进行打砸。日前,他被闵行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赵昌权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
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间,何某采用钥匙开锁等手段,在闵行区浦江镇地区13次实施盗窃,共偷了电动自行车2辆、手机5部、现金700元、彩电2台和VCD机2台,计价值4392元,在当地居民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2006年11月17日晚,何某在赵昌权的纠集下,携械冲入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职工宿舍楼内,用砍刀、钢管等工具进行打砸,毁损门、窗,并将一人殴打致右手骨折。
法院认为,何某和赵昌权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入户或在其他场所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因何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