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关门倒闭,原高管人员追讨工资,赢得仲裁后却被告上公堂。日前,徐汇区法院对一起有关证券公司破产后的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原告证券公司的清算组支付员工单先生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的工资差额13200元及25%赔偿金3300元,不支付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0328.70元。
当初工资就少拿
2002年4月,单先生进入一家证券公司工作,担任部门主管,双方约定单先生每月税后工资6000元。
但在之后的几个月中,证券公司并未全额支付工资,只支付了80%的工资即4800元。尽管嗣后证券公司曾下发关于补发员工20%工资的通知,但这部分工资一直未予发放。2005年,双方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并未约定工资数额,期满未再续签。
公司违法受牵连
2005年12月30日,由于该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被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并成立清算小组开始清算。所以,单先生实际工作也就到此为止。此后,他的工资大幅度跳水,每月的税后工资连2000元都不到,而那笔补发的工资也就没了着落。直到去年4月,清算组仍旧未作出处理,5月份,单先生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清算组支付单先生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工资差额13200元及25%赔偿金3300元,以及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工资差额100328.70元。仲裁后,清算组以不服裁决为由起诉至徐汇区法院。
双方争辩上公堂
清算组诉称,自2005年12月30日起,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全部停止,员工原岗位工作停止并转变为配合清算工作。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清算组不可能提供原劳动合同下的劳动岗位,单先生实际也未正常工作,故不可能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同意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被告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0328.70元,服从仲裁其他裁决。
单先生则辩称,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自己仍为公司工作,合同应顺延。公司虽被责令关闭,但未与他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按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故工资标准不变,服从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诉请。
细分缘由判输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在被责令关闭后已无法继续开展证券业务,清算组无法继续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因此单先生认为应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认识明显有误。清算组根据规定调整薪酬,不解除合同而支付工资,且数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未违反“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此举并无不当,故对于单先生主张原工资标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02年至2003年工资差额及25%赔偿金,双方均服从裁决,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