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

  受贿罪不存在过失犯之说

  尽管检察机关严查职务犯罪的力度在不断加强,各种巧立名目的“礼金”仍在暗流涌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本案中,卓某辩称的数十万元“礼金”之说是否能成为其为自己脱罪的理由?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表示,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中不存在“不小心收受钱财”这样的过失犯之说,也就意味着受贿罪只能是主观上故意占有非法财产。而对于如何界定真正的礼金与“花钱买权”的贿赂,刘宪权指出,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最主要的一种情况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本案中的卓某并不是学院一般职位的老师,其掌握了招生录取工作的一部分权力,因此,其自述的结婚礼金很难成立。此外,受贿罪的定罪情节中并不要求受贿方必须为行贿人谋到利益,也并不要求受贿方有谋利的行为。

  [快评]

  身边蹿过“老鼠” 才会令我们尖叫

  □白鸟

  近段时间在各种反贪反腐的报道中,没少认识各路“大老鼠”。这些人有的身居高位,有的身负要职,大多在自己的任上经营多年,依靠撑开形形色色的“保护伞”,肆无忌惮,为所欲为,长期不受约束。而当这样的人一经曝光后,似我等小老百姓者,大多会解气地额手称庆,但却缺乏一种自觉的自我警醒,因为觉得那些位高权重的人距离我们太远,反正也轮不到自己去坐那个位置,不谋其政自然不必借其鉴。

  然而像卓某这样一位年轻而又更贴近我们普通人生活的教师,因为收了一笔可能在那些落马高官看来金额“全然不入眼”的贿赂款,走到台前接受公众审判,其带给我们的唏嘘和警示效果反倒可能更强烈些。做一只“大老鼠”,我们或可说“有此贼胆也没这命啊”,但做一只“小老鼠”,却是你我在漫长人生中,一念之差就可能开启的“堕落之门”,并且这扇门一旦打开,前面便是无法填平的欲望沟渠和万劫不复的必然后果。

  尤其让笔者感慨的是,这位上戏的青年男教师,还与笔者同年。31岁,刚跨过而立,正急于趁此事业进入正轨,身体正值强健之机,尽力去发掘各种“可持续创收”的渠道,以提升自己和未来家庭的生活品质——这份心情,着实感同身受。但是这位老兄啊,你怎么就那么不清醒,有些钱可以赚,有些钱不能拿,这一课,作为一名教育者,当年你在你的老师那儿没学过吗?真是利欲熏心到完全不考虑后果,可叹,可叹!

  另外,我们现在很多行业充斥着太多“潜规则”。何为潜规则?就是拿不上台面的规则,就是于道德之心会有愧,为外人知晓会挨批,但“圈内大家却又都在默默遵循”的规则。这样的规则,表面上看,让一个圈子形成了畸形的“有序”、“和谐”,但其实质却是一种腐蚀,只能让“老人”一代代去坑害“新人”!“坑爹”一词用在这里,我想大抵是再贴切不过了。

  这位卓某,我相信只是千千万“小老鼠”中的一只,如果没有之前那些“前辈”,作为一名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人民教师,我想他未必就会有这样的“创意”和“胆魄”,在这个事情上敢为天下先。

  这一个个肮脏的大染缸,其实正是我们千千万万块“小鲜肉”潜在的敌人!一方面,那些存在问题的行业,应当改进监管机制,加强思想教育;另一方面,我们那些在每个岗位上的“螺丝钉”都应该有洗涤良心,恪守本分的觉悟,这样才能由内而外地净化大环境。如果你觉得我的想法“太土太落伍,很傻很天真”,为了钱你实在不想做人,情愿去做“老鼠”,那就想想当那些“老鼠”过街时的下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