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者被判刑

  2014年12月1日,经举报警方对该会所进行突击搜查,当场抓获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男子多名及“女技师”,均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天数不等的行政拘留。同时,抓获了两名老板之一的王某及店经理小强。几天后,另外一名店老板林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该会所老板王某、林某及小强共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两老板王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而林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行为,遂法院对本案被告人分别作出了刑期不等的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