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不得超5万

  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采取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不当竞价排名、刷单炒信、不当风险提示、不当数据获取、网站不当“二选一”……这些行为现在要小心了。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反不当竞争条例(修订)》(下称《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将于202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是国内较早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地区,1987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制止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在法治的轨道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现行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995年9月制定,此后分别于1997年8月13日、2011年12月22日经过两次修改。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大幅修改,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作出修改。

  一流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离不开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根据上位法两次修改情况,丁伟称,“为维护法制统一,上海有必要对《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出修订。”

  2020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召开座谈会,就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草案)》 听取上海小红书、腾讯等企业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指出,本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聚焦本市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回应广大企业关切,强化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将有力维护本市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据了解,《条例》明确上海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本区发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区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开展调查取证协查协助,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探索联合执法;同时,应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条例》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条例》指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 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伪造物流单据、诱导做出指定的评价。

  此外,《条例》明确,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采取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条例》还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提出权利人可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 他方式,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网络产品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条例》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发生跨部门管辖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上海市或者相关区反不正当竞争协调机制决定。

  《条例》明确,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监督检查部门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应当依法作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在24小时内报批,并补办批准手续。

  《条例》也规定了在调查过程中,相关方面和人员的配合调查义务,以及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保密义务等。

  为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条例》指出经营者应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合法竞争。

  同时,上海市监督检查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公布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会同宣传、司法行政等部门通过以案释法、情景互动等方式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治宣传。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彭文皓表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邀请相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等面向系统内执法人员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专题培训,加深对条例条款的理解,提高基层一线执法办案素质。

  同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还将加强线上线下监管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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