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松江2.27万平米集体土地挂牌,经所属农民同意后出让

  据上海土地市场消息,12月1日,上海市挂牌一宗位于松江区的集体土地,松江区佘山镇G7SJ-0002单元14-D-12号地块(集体土地入市)规划为商办用地,出让面积为2.27万平方米,起始总价为1.22亿元,起始楼板价为4500元/平方米。出让文件显示,该地块的出让人为上海松江区佘山经济联合社,具体组织实施委托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承办。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地块所属农民集体决策同意,并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公开出让。

  出让文件显示,该地块东至辰山塘、南至兰墅路、西至14-D-31B地块、北至江秋四号河。出让面积约22670.8平方米,规划为商办用地,容积率为1.2。其中,商业不小于20%,办公不大于80%,地上建筑限高12米。

  该地块为无底价挂牌出让,设立起始价,以增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为100万元。地块将于12月31日14时进入现场竞价阶段。

  出让文件对自持进行了约束。出让方要求,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80%的商业物业不少于20年;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40%的办公物业不少于20年。

  出让文件的特别约定条款显示,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款的3%缴纳与契税相当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同时,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调机构及成员应共同约定监管人并签订监管协议,监管人对出让合同中地块开发建设与利用的履约过程及情况组织实施监管,出让人、受让人、监管人应共同遵守监管协议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