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三角示范区发布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汽车投资项目将不再实行核准管理

  此次发布的《示范区核准目录》是我国第一个由地方政府联合发布的跨省域的核准目录。

  10月9日,上海市和江苏省、浙江省发改委,会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执委会”)、苏州市、嘉兴市、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发改委,共同对外发布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示范区核准目录》)。

  上海市发改委一级巡视员王扣柱透露,《示范区核准目录》内共有12个领域49项,核准事项范围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确定,并结合实际进行微调,主要为“一个新增、一个优化、一个取消、五个调整”。

  王扣柱表示,“一个新增”即为凸显示范区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强化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增列“生态环境”领域,将原属城建领域的污水(泥)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处理等归入生态环境领域。

  “一个优化”即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外商投资核准领域相应调整。

  “一个取消”即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汽车投资项目不再实行核准管理。

  “五个调整”即对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等5个领域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在农业水利领域,水利工程除国家、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省(市)域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在能源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水电站,热电站,风电站,电网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输油管网、输气管网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核准机关核准。

  在交通运输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公路,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内河航运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在城建领域,除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城市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镇供水,城镇燃气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在社会事业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的学校、医院、艺术表演场馆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除有保护要求的旅游项目实行核准外,其余旅游项目改为备案。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其中,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根据国家规定,江浙沪两省一市印发了各自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因实际情况不同,三地的核准目录在核准范围、事项表述、权限划定上均有一定差异。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示范区将统一项目准入标准,在两省一市现行政策基础上,整合制定统一的一体化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

  此次发布的《示范区核准目录》是我国第一个由地方政府联合发布的跨省域的核准目录。

  王扣柱对外透露,目前,《示范区核准目录》适用范围为示范区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覆盖行政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

  “凡示范区内项目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核准目录不一致的,以《示范区核准目录》为准。示范区外企业投资项目仍按两省一市现行核准目录管理。”王扣柱说。

  同时,除明确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核准机关负责核准的事项外。《示范区核准目录》明确,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投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负责核准;其他投资项目由青浦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嘉兴市嘉善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核准。

  王扣柱表示,《示范区核准目录》的出台有利于优化示范区内资源协调配置,营造统一、便捷、高效的区域投资环境。“上海市将做好《目录》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店小二’精神,加快投资管理向服务引导转型,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升网上办事服务效能,推动示范区高质量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