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妇联建议修改《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男女平等就业应列入政府年度考核

  记者从1月14日举行的市妇联新闻发布会获悉,市妇联拟向市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关于修改完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促进女性就业的建议。

  市妇联认为,《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于2005年,至今没有修改,十几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发生巨大变化,女性就业形势出现新情况,迫切需要符合当前形势和要求的女性就业促进办法。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2007年颁布实施,2015年修订过一次。其中设专章规定“公平就业”,但目前地方层面没有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规定,需要对上位法中“公平就业”的内容做进一步细化规定。

  因此市妇联建议:第一,在促进就业的方针和政策中增加“男女平等”的规定。可表述为“本市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行男女平等、城乡一体的促进就业政策,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控制失业率。”

  第二,增加一款,政府和企业共同关心“三期”女性职业发展。可表述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财政性经费中,应当设立专项经费,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职工因“三期”受到职业发展影响的,给予适当补贴和提供服务指导。补贴申请办法和标准经研究后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在促进就业责任考核制度中,增加“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规定。可表述为“本市建立政府促进就业责任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就业资金投入、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等指标,列入对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四,增加一条,规定针对女性特点,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内容。可表述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体系,扩大针对家庭服务的公共政策,针对女性提供心理支持、情感抚慰、矛盾调处、灵活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第五,增加政府宣传教育和引导男女平等就业的规定。可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引导社会形成男女性别平等的就业理念,引导用人单位树立重能力不重性别的用人观念;引导劳动者树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观念;引导学校开展平等就业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加强劳动保障监督监察,增加“公平就业”内容的规定。可表述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公平就业、劳务派遣、工资支付等规定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