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考虑动机、后果等从轻处罚
■ 但不认为刀未接触他人、逃跑中丢掉钱是犯罪中止
昨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财大毕业生万广道抢劫银行案在上海一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万广道被判犯抢劫罪,并处有期徒刑十年。
未当庭提出上诉
今年4月,万广道因经济拮据而起意抢劫银行。4月10日11时左右,万广道从浦东新区张江路附近一家银行抢劫得现金10万元,随后其在逃跑中将装有钱款的布袋扔进路过的一辆轿车车窗内。案发当晚,万广道在暂住处被警方。
昨日,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广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银行,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万广道采用持刀挟持客户的方式抢劫银行,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鉴于万广道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最终并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且抢劫的钱款已被追回,综合考虑万广道犯罪的动机、后果、认罪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成长经历等因素,法院决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万广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发还,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昨日,宣判结束后,万广道并未当庭提出上诉。
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万广道辩称其在逃跑途中系主动将劫得的钱款予以丢弃,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对此,万广道的辩护人提出,万广道的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且自动将财物放弃,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广道辩称所持的水果刀未与客户身体直接接触。经查,银行内监控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均证实,万广道持刀采用暴力、胁 迫手段威逼银行工作人员交出财物,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所持的水果刀是否与客户有直接身体接触,并不影响本案行为性质的认定。
至于被告人万广道辩称,其在逃跑途中系主动将劫得的钱款予以丢弃,经查证人证言和道路监控录像均证实,上述4人在追赶万广道的过程中,将万拦 截,并要万将抢来的钱和刀放下,在僵持过程中,万将装有钱款的布袋扔进驶过的小轿车后逃跑。万广道在侦查阶段亦对该追截的经过供认不讳,并多次供认是想趁 人去车内取钱时逃跑,以逃避抓捕。因此,万广道当庭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后认为,万广道采取暴力、胁迫方法从银行工作人员劫得钱款后,从05号理财室走到银行大厅,其携款离开银行大厅时,并未有人追赶。此后, 其在银行工作人员等人追赶下,为逃避抓捕而被迫丢弃钱款,并非主动放弃占有,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且已构成犯罪既遂,因此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 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法院决定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