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3年半被罚2450万元

  新民晚报讯 (记者 宋宁华)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图说:庭审现场 一中院供图(下同)图说:庭审现场 一中院供图(下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其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图说: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图说: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