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满判决结果 七旬老人在地铁站店内持刀闹事

  临近圣诞,地铁站某面包店店员刘某某和胡某热情地招呼着客人。这时一名年近七旬的男子走了进来,神色怪异,突然他将收银台上的蛋糕和其他商品扫到地上,情绪异常激动,并向收银区走。店员刘某某和胡某急忙上前阻拦,这名男子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喝令店员不要靠近自己。

  这名男子名叫苏某某,与家中亲戚因经济纠纷引发了民事诉讼,他对判决结果极度不满,无法化解心中怨气,导致其与家人之间也矛盾渐深无法调解。负面情绪引发了苏某某的极端想法,他认为只要自己的私事能够扩大影响引起社会关注,就可以让社会大众了解其“遭遇”,为其伸张“正义”。

  经过前期踩点排摸,苏某某最终选择在地铁站的面包店内开始自己的计划。面对苏某某手持刀具突如其来的恐吓,店员刘某某和胡某受到了极大的惊吓,刘某某赶紧跑到地铁站警务室报警求救。民警到场后,与苏某某展开了长时间的沟通,期间苏某某肆意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双方在店内僵持大约20分钟,导致店内无法正常营业,且造成了地铁该区域内大量人群围观。

  苏某某明知在人流密集地持刀恐吓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会对被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但仍为了一己私利,谋求社会关注而做出扰乱社会秩序,伤害他人的行为,一步一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处理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苏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本案中,苏某某因对民事判决不满,为发泄个人情绪,引起社会关注,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在公共场所恐吓他人,给他人的心理造成了伤害,同时还给地铁区域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苏某某已年过70,对之前民事诉讼败诉的结果极度不满,长期处于愤懑情绪中不能自拔,加上性格偏激固执,遂萌生制造极端事件来寻求社会关注的想法。苏某某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曾考虑过此类行为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检察官提醒大家生活中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处理负面情绪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我们应当选择合法正当的途径去解决,用合理的方式去疏导化解个人情绪,那种置他人于不顾、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认可,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