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安参加单位年夜饭遇车祸,保安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败诉

  员工参加公司年夜饭聚餐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2月2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被派驻到汽车公司的保安章涛(化名)在参加公司年夜饭途中遭遇车祸,进了医院。用人单位认为,章涛不能认定为工伤,遂提起诉讼。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请。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参加单位年夜饭,不幸遭遇车祸

  上海浦东法院介绍,章涛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7点到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章涛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章涛相继提前下班。不料,章涛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涛不负事故责任。

  后来章涛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章涛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该公司认为,章涛的工作时间为7点至19点,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章涛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章涛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章涛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院:应予认定为工伤,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章涛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案证据显示,章涛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章涛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

  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某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