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行各业的消费侵权行为中,“霸王条款”喊打多年,却屡禁不绝。请听3·15系列报道:《屡禁不绝的“霸王条款”》
市民刘先生就曾有过这样的遭遇,在一家五星级酒店预订了30桌婚宴,因为个人原因不得不取消,提前3个月通知了对方:
[实况] 在扬子江万丽订的去年11月底的婚宴,它要求3月份交20%,7月底交40%,10月交剩余的40%。我是8月份取消的,已经交的60%就不肯退。
几番交涉,对方都态度强硬。连同这一纸合同,刘先生投诉到市消保委,据法研部负责人杨昀介绍,类似有去无回的婚宴“订金”投诉十分普遍,尤其在婚宴资源相对垄断的五星级酒店,理由无外乎:场地已经为你预留,消费者必须要承担所有损失,包括预期可取得的利润:
[实况]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如果合同的一方认为自己有损失,应该是有一个合理的范围。最高院关于合同法的最高司法解释一般就认为你的违约金不得超过30%。实际损失要高于30%的,就需要经营者来举证我到底有哪些损失。
举个或许不太恰当的例子,因为电信故障家中断网一天,可有消费者提出,自己原本打算100万元买只股票,当天恰好涨停板,这个损失难道也要由电信承担?杨昀说:
[实况] 因为损失是以实际造成来估量的,而不是你预期你可能会有多大的利益,就认为是你的损失。因为你预期的利益永远是个不确定的状态,法律是不会来保护你不确定的这种状态的。
不过,由于消保委并不具备行政效力,只能进行个案调解,在处理“霸王条款”时大多心有余而力不足。记者致电多家五星级酒店,提前缴纳大部分婚宴款,且取消不退还的,依旧常见:
[实况] 1:在活动开始前三个月我们会约你过来签正式合同,就是说你婚礼10万块,我们先收掉9万。
2:如果是在2个月内取消的话,我们40%就全部作为违约金的。
有观点就提出,我们能否学习国外做法对所有合同进行备案,由行政部门先审查;不过也有观点并不认同,在如今“简政放权”的大前提下,用行政干预民事合同也不可取。市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认为,关键是事后追查,也就是在个案投诉后,监管部门有没有站出来叫停并给予应有的处罚:
[实况] 监管部门你让商家把所有合同拿出来检查一遍,确实不可行的,但是有一点,如果消费者举报了,消费者手里就有这个合同,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介入,这个事后监管部门就要积极介入了。
可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投诉受理后,都是交给各区县消保委进行个案处理,不会报备给工商部门。
以上由东广记者胡旻珏、实习生沈颖婕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