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业主委员会缺位、错位、越位!委员疾呼业主委员会建设是个大事情!

  社区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每一个业主都是社区的一份子。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共治组织,理应物业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二场大会发言上,市政协委员安翊青代表社会科学界发言,呼吁抓好业主委员会建设!

  超大城市的安居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管好数千个社区上千人口的物业是大难题。业主委员会是特定社区所有业主共商共建的法定代表,是社区最基础的自治经济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得好不好,不仅直接涉及广大业主的根本利益和权益维护,也关系到超大城市基层治理水平的提高。社科界别的委员们在调研中发现,目前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的不尽如人意,存在着“缺位、错位、越位”问题。

  “缺位”就是业主委员会的主体——业主们缺少业主意识、业主权利观念、也没有尽到业主职责。相当多的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后,业主们就把所有事甩给业主委员会的个别人,只当旁观者,不做主人翁了。比如小区环境整治、物业养护等涉及业主权益的事,业主们常常不太关心,也不积极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每户家庭都想“搭便车”;而且业主委员会主任也缺乏动力和能力,缺少听取业主意见的渠道办法,有的自说自话就决定了,有的同行政部门或者居委会几个干部商量后就定了。结果有的本来很好的事,由于业主们意见有了不一致,做着做着就做不下去。

  “错位”就是业主委员会应尽的义务而未负其责,稀里糊涂让渡给人家了,造成职责错置、管理混乱。比如物业管理费的收缴,本来就是业主委员会的义务。但实际上业主委员会就没有管过,却变成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不少住宅小区的业主们对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满意,又没有办法督促其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更多采取抵制物业费提高 甚至迟缴或不缴物业费的办法,结果形成了物业费过低和物业管理越来越差的恶性循环。物业管理费难以收缴、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对立的情况也日趋严重。

  “越位”就是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本该经过法定程序,由全体业主决定。但是相当多的业主只对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关心。对公共利益和社区管理不关心。不少较大的住宅小区都是“陌生人”社区,选谁当业委会主任,很多业主并不在意,也搞不清楚选谁合适。因此,涉及物业管理、关系全体业主的一些事情,往往业主委员会几个人私下就决定了。甚至有的地方业主委员会个别人滥用权力、假公济私,随意动用维修资金、用公款谋取私利等。这些问题根本上讲还是业主们自身有问题,业主委员会本身制度有缺失。

  安翊青委员在发言中呼吁。抓好业主委员会建设刻不容缓,要下大力气干。她代表社科界别带来两点建议。

  一是要依法加强社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业主委员会要依照法定程序,担负起物业费用收缴、使用和监管的责任;物业服务提供商要负起执行服务约定的责任;重要物业管理决策要广泛听取业主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做到公开透明。要划清政府、市场、社会、居民住房财产的权利边界。政府要提供法治保障,加强依法管理;业主要增强产权意识,强化产权责任,依法管理好住宅小区公共财产、共享产权和共同基金等;要发挥市场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物业管理服务市场;要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下沉管理资源、执法力量,做实做强基层社区组织。

  二是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范围内居民、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管理合力。上海的住宅小区千差万别,有国际化社区,有价格昂贵的现代化住宅小区,有房屋和公共设施比较旧的老小区,有郊区大型居住区等等。不同的住宅小区的房屋产权性质、居民的财产和收入水平、人们的职业类型、小区的公共设施、共享设施等,都有很大的不同,业主们自治共治能力和水平也有很 大差别。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一个样、一刀切。对老旧小区、郊区大型居住区、业主自治共治能力不强的小区等,更要发挥好街镇特别是居民委员会的重要功能,把业主共治、居民区自治、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联动协调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