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我去年5月购得一期房,合同上注明最后交房日期是今年3月底,可直至现在,大产证仍未能办下来,房产公司说是因为排水管的问题第一次未能通过,现在正在重新办理,要到七八月份才能拿到.我想知道我是否可以以房产公司违约为由退房(解除合同),如果可以,那么我在他们八月份可以交房之后再提出可以吗?还是必须在他们可以交房之前就提出,否则无效?急盼回答,谢谢!
这种问题比较复杂,你最好找一家律师或者咨询上海市法律咨询热线:160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