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96]11号《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可为您代理社会保险业务。其主要项目如下:
养老保险――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三号令),单位应当以当月工资总额的25.5%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应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6%。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按《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沪府[1996]16号文),及《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沪府发[1997]15号文),单位应当以当月工资总额的5.5%缴纳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市政府9号令),单位应以当年度本单元位在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中方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公积金――按《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1991年4月29日沪府发[1991]8号文),单位应按职工上半年月平均工资的缴纳公积金,职工应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历的缴纳公积金。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门诊急诊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为团体险,参保人数10以上。
一、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基本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开户材料
1.《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医疗保险)》一式三份;
2.《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3.《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缴费登记表》一式五份。
4.《上海市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登记(变更)表。
5.《社会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三.员工个人养老、医疗保险及公积金转移职工新建养老、医疗保险帐户: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职工录用名册复印件一份;
3.档案室开具的工龄证明一份(有92年以前工龄的)。
4.职工转入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原单位开具的《上海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5、职工转入公积金帐户(由职工告知原单位下列情况)的:
(1)职工现单位名称
(2)职工现单位公积金帐号
(3)职工个人公积金帐号
(4)职工录用名册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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