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还记得被浴室玻璃伤到的“小张”吗?来看类似案件浦东法院如何判!

  前不久,一则“浴室玻璃门自爆割伤手”的新闻引发社会热议。节目中,当事人小张讲述了租住的公寓浴室玻璃门突然自爆、导致双手多处受伤的一次经历,他已花去医药费八千多元。那么,如果在出租房内发生意外,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透露,该院就曾审理过两起类似案件。

  租户洗澡时触电身亡

  四方被判赔162万余元

  2014年,从外地来沪打工的小芳在租住的房屋内洗澡时,因为邻屋漏电,她不幸触电意外身亡。经检查,除了邻居家发生漏电,出租房以及整幢大楼的用电保护工作也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小芳的家人把出租屋房东、热水器生产商、邻屋业主、物业公司、供电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相关事实及鉴定意见,可以确认邻屋发生漏电,同时由于大楼接地线断裂,才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侵权法相关规定,各被告应当根据在事故中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出租屋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卫生间内的热水器存在漏电,房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邻屋未安装用电保护器,且案发时全楼仅该房屋发生漏电,与小芳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邻屋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没能发现位置明显的断裂接地线,显然未尽职守,其对触电事故存在过错。供电公司有责任对接地线进行维修养护,却未及时维修相关故障,也存在过错。另外,事故发生时,涉案电热水器的漏电电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故可以判断导致小芳触电死亡的电流并非电热水器造成,厂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出租屋房东、邻屋业主、物业公司、供电公司分别承担10%、20%、30%、40%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损失162万余元。

  楼房起火租户逃生受伤

  出租方被判决担责六成

  在另一起案件中,同样从外地来沪打工的李先生租住在浦东一楼房的五楼,2015年,该楼房三楼电梯间起火,火势蔓延至楼上,李先生在逃生过程中从五楼窗户翻至外阳台,不慎摔倒受伤。李先生认为,事发楼房是某建材公司承租后改建成公寓进行转租的,该公司也是楼房的实际管理方,其没有对整幢楼房配备基本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均已过期无法使用,故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6万余元。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发生与李先生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起火场所是出租大楼公用部位,属于该公司的管理范围。公司擅自占用该位置来堆放诸多易燃物品且未采取封闭措施,应对火灾的发生负相应责任。同时,涉事楼房属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发生后,该公司未及时报火警和组织人员撤离,李先生翻越的窗户又年久失修,可见其疏于管理。综上,该公司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就租户李先生而言,火灾发生时虽情况紧急,但其已在涉案房屋中生活多年,对大楼通行状况应该足够熟悉,李先生如果能够选择更为科学合理的逃生方式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作为出租方和管理人的建材公司对租户李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李先生自负。

  法官说法

  出租房内发生事故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如何保障租房居住的安全,显然已成为全社会都在关注的一个问题。租客在租赁房屋时,首先应当检查房屋的安全性,向房东详细了解房屋内各项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签订正规租赁合同时也需将安全责任划分清楚。对于出租屋内发生的事故,如果是因租客个人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由租客或有过错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因房屋本身的问题或者房东管理房屋问题导致的事故,房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浦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