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沪地税二(1998)30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下列应纳税所得额可予抵扣;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带征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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