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照顾老人’政策问题的复函》(沪人〔1988〕160号)关于“老人身边无子女照顾”主要是指:
年老多病、在沪无子女照顾的老人,可从外地未婚子女或第三代中调一人来沪工作;如没有未婚子女的,可调一名已婚子女来沪工作,并可随带未成年子女,随带子女一般不得超过两人,且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可调夫妇两人来沪工作。
以“照顾老人”名义要求调沪的人员,其申办程序是:
1、由在沪老人本人申请。其中,1982年7月1日以前退休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申请;198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向退休前的所在单位申请。
2、由承报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a.承办单位报告;
b.在沪老人书面申请;
c.街道证明;
d.在沪老人户籍证明;
e.干部调动登记表;
f.调入单位接收证明;
g.外省市有人事权的部门商调(同意)函;
h.迁出迁入户口地址、所属公安派出所名称、调动人员身份证号码;
i.其他有关材料。
3、主管部门在市人事局下达的指标内直接审批,经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4、如需突破指标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经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报单位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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