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推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人员为企业职工,经企业考核后录用”的规定,本着吸引外商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目的,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劳动局规定了实施外商推荐的具体办法。
一、具体承办部门
凡被推荐者属专为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及原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待业人员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凡具被推荐者系工人、社会待业人员、农业人员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审批。具体承办部门分别是上海市人事局所属市人才服务中心交流部及上海市劳动局外资企业管理办公室。
二、基本原则
1、推荐者须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直接投资者(外方董事长、副董事长)。
2、外方投资者的资金已经到位。
3、原则上外方投资三十万美元可推荐一名国内人员进上海市市区户口;二十万美元可推荐一名国内人员进上海市郊县户口,但最多推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名(含随迁家属、子女)。
4、被推荐者必须具备户口入户条件。
5、被推荐者年龄一般男性五十周岁以下、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下,并具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三、申请材料
1、公司介绍信。
2、外方直接投资者保荐信。
3、外方保荐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
5、资金到位验资报告。
6、外经贸委批准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保荐单位)基本情况表》
8、《外商保荐人员情况登记表》
9、被推荐人员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同意调出的证明。
10、被保荐人员的现实表现证明。
11、上海落户地点(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户口薄、住房凭证复印件)。
12、被推荐人员近期体检报告。
13、学历、职称、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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