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机构。
二、引进人才条件
1、夫妻双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夫妻双方中一方是本市紧缺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另一方(非农业户口)可随调来沪。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有突出成绩,系本市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五十周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四十五周岁以下。
三、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
1、引进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单位概况,引进理由);
2、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3、填妥盖章的《引进专业技术干部登记表》;
4、被调入人员原单位同意调出的《干部商调出》(原件);
5、被调入人员原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材料(原件);
6、被调入人员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7、被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聘任书复印件;
8、被高入人员业务水平考核材料,荣誉证书复印件;
9、被调入人员近期体格检查表(原件);
10、被调入人员、随调家属《身份证》复印件;
11、调入人员、随迁(调)人员户口所在地址,管辖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名称;
12、被调入人员系夫妻两地分居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配偶单位证明。未婚者需提供未婚证明;
13、被调入人员上海落户证明(由户主提供书面材料,户口簿、房屋使用证复印件);
14、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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