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为加强从外省市引进人才的就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社驻沪办事处、私营企业和民办机构均可申请聘用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来沪工作,办理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寄住证》
第三条:《工作寄住证》使用期限为半年至五年。需要延期者,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持《工作寄住证》者,实行下列社会保险:
(1)从事风险性较大的行业者须参加社会人身意外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持《工作寄住证》者,实行临时待业保险。暂定一年100元,由聘用单位缴纳。聘用期满或解聘后,随即就业者,待业保险金转至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不计利息,下同);办妥离沪手续后行业者,可一次性提取所缴纳的全部待业金。
(3)持《工作寄住证》者,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持《工作寄住证》者,因公负伤应享受聘用单位职工同等医疗福利待遇。非因公负伤或患病,其医疗福利待遇应由聘用单位与个人协商,在聘用合同中作出详细规定。
第六条:《工作寄住证》的承办单位为上海市人事局所属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七条:申领《工作寄住证》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紧缺、急需专业的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
(2)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3)身体健康。
第八条:聘用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领《工作寄住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聘用协议书;
(3)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4)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市人才服务中心收到《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二十天内,应答复审批结果。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者,《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份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留存,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送寄住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十条:聘用单位凭批准通知书领取《工作寄住证》,到寄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寄住户口手续。
第十一条:《工作寄住证》须盖有市人事局引进人才工作寄住证专用章,由本人携带。
第十二条:对持《工作寄住证》者,每年由聘用单位按指定时间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延期签证手续。
第十三条:持《工作寄住证》者,其人事档案应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四条:被聘用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期满或解聘后,聘用单位应负责收回《工作寄住证》。《工作寄住证》有效期满自然失效。
第十五条:市人才服务中心可按人向申领《工作寄住证》的聘用单位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