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拓宽公益诉讼范围,上海检察公益诉讼草案进入初审

  2020年5月1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源起于2014年——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3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两年多来,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但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现行法律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还较为原则。”上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顾伟强表示,实践中还存在案件范围窄、线索发现难等问题。

  顾伟强指出,《决定(草案)》以问题需求为导向,着眼破解如案件范围窄、线索发现难、调查收集证据难、相关单位及部门配合度不够、专业鉴定机构不健全、社会知晓度不高、检察队伍能力素质不匹配等问题。

  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在于拓展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决定(草案)》明确检察机关应加强办理“4+1”法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雄烈士保护五个领域。

  顾伟强指出,《决定(草案)》充分体现了上海特色,在固化高铁沿线安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信息保护等方面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金融秩序维护、信息安全、反知识产权垄断、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此外,《决定(草案)》加大了检察公益保护力度,明确对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经批准适用的国际条约等涉及公益保护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大气、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影响范围往往跨越多个省市,需要多区域协作。”顾伟强指出。

  因此,《决定(草案)》要求上海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

  在检察机关履职要求方面,《决定(草案)》明确,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机构专门化建设;配强办案人员和技术调查人员,配齐办案装备,引入专业技术力量,提升办案质效。

  另外,《决定(草案)》明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司法警察可以协助检察官履行调查核实职责。

  在相关单位履职配合方面,《决定(草案)》分别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作出了详细规定。

  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要求审判机关加强公益诉讼专门化、专业化建设,完善相关庭审机制;明确司法机关可以将公职人员干扰、阻碍办案,以及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检察建议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决定(草案)》共十九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对检查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明确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保障、审判机关履职、检察机关监督、社会公众参与加强宣传等内容,并对加强人大监督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