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用八百根三星内存条冒充华为内存条,一公司总经理获刑

  因工期紧张,一家公司总经理用800根三星内存条冒充华为内存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获悉,当日下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该案涉嫌假冒华为公司注册商标,被告人林某被判刑并处罚金。

  上铁法院介绍,林某是A公司总经理,负责与B公司签订的华为服务器等设备销售合同的项目。这个项目时间短、工期急,2019年1月,林某履行合同心切,他让公司员工用个人账户私自购买了800根三星品牌内存条并寄至其住所,擅自在内存条上加贴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产品标签,冒充华为品牌内存条。

  上述贴标内存条被林某放入公司仓库后,大部分被用于与B公司合同服务器的组装。之后,该批服务器被B公司转卖给C公司,并用于安装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

  华为公司在例行访查过程中发现,C公司提供的服务器配件有点“蹊跷”。后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认定,其中646根内存条为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这正是之前由A公司林某私自加贴标签的那批组装内存条。

  2019年3月,华为公司报案称,上述产品内部零件非原装,系假冒产品,涉及金额较大,认为涉嫌犯罪。同年4月,林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罪行。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林某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尚未实际获得销售款,故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法官表示,本案中,林某假冒注册商标,是犯罪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华为公司本身有注册内存条商品商标类别的事实,同时也生产半导体存储器等相关产品,正品华为内存条虽然是三星公司生产,但带有三星商标的同时还贴有华为商标,应视为华为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消费者通常也会认为是华为公司的产品。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中,既包括生产行为也包括销售行为,林某擅自在三星内存条上加贴假冒的华为商标并予以销售,阻断了华为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正规售后服务的途径,实际上侵犯了华为产品的注册商标权。被告人林某任意越过红线,触犯刑法,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