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入住后,业主发现小区并没有销售宣传资料中提到的“人车分流”和“露天泳池”,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上海一中院近日适用《民法典》格式条款相关规定审结了这起上诉案件。法官认为,《民法典》强化了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加强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也提醒购房者签约时还需谨慎。请听记者程琳发来的报道:
周某等业主向开发商天福公司购买涉案小区的商品房,收房后业主们发现,人车分流的规划是“假象”,“室外泳池”则是违法建筑,不能使用。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当时的售楼人员对于相关的规划都有说明,造成了我们业主轻易相信了,然后做了购买的决定。]
一审法院判定,宣传资料中关于人车分流与室外泳池的内容明确具体,对购房者的购房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应视为要约。天福公司未能履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周某等人获赔12000元。判决后双方不服均上诉。
二审中,天福辩称,公司有权对小区配套建筑、附属设施进行变更,
[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而小业主方一直纠缠的游泳池和人车分流不属于合同约定必须要交付的内容,并且宣传的单页上没有承诺任何人车分流游泳池。]
周某等上诉人认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法院认定的违约金仅相当于总房价的0.4%,比例过低。
[从二期三期同地块同时期销售的楼盘价格来比较,差价基本上在10%以上,这与被上诉人通过假的人车分流,假的游泳池来谋取的利益相比远远是差距是十分巨大。]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法官刘佳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保留对小区平面布局的修改权等格式条款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与购房者明显具有重大利害关系。依据《民法典》规定,与对方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却未经提示或说明的格式条款,不作为合同的内容。
[二审中,正好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开发商在一审包括二审中,他们并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对于这些格式条款的内容,向业主方提示说明。业主方他们不认可这两个格式条款的约束力。对于业主方来说,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他们所主张的差价损失,对于业主方的上诉请求也是予以了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我们予以维持]
在楼盘销售中,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资料、广告等内容误导消费者,如何不被那些“花式宣传”迷惑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刘佳认为,《民法典》第496条其实是拓宽了购房者一方维权的一条路径,
[从《合同法》再到《商品房司法解释》,再到《民法典》,整个立法的脉络逐渐强化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脉络比较清晰。购房者需要多去关注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中自己的切身利益,不单单是合同本身的正文,还包括合同的补充条款等,签约还是要尽量的慎重。]
以上由记者程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