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招生]权威发布!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20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0〕15号)等政策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20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坚持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区教育局和学校将通过区教育局和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校门口和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三)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实施招生入学规范管理。各校应按市教委及本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严禁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招生。

  (四)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不再安排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妥善安排入学。各校应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五)开展网上“校园开放日”活动。3月21日起,公办学校开展网上“校园开放日”活动,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开展。网上“校园开放日”主要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六)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备案。严禁民办学校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涉外名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

  民办学校应在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对政策规定的优待对象、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

  学校的招生简章经教育局审核备案,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办学特色等。

  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实施全程录像,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将根据市教委统一要求进行公布,导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七)完善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学校向学生家长统一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因疫情防控需要自动签注的除外)或补证。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并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