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管]10月1日、2日两天,本市查获酒驾112起!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说,10月1日、2日两天,全市共查获酒驾112起,其中,饮酒后驾车76起,醉酒驾车36起。另外,今年1月至9月,全市共查处酒驾12188起,其中,饮酒后驾车7981起,同比下降18.5%,醉酒驾车4207起,同比下降4%。更多信息详见下文。

  10月1日18点30分,奉贤公安民警在大同路检查时,一辆号牌为粤D5Y9**的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见到警车后突然停下,从车上跳下一个人,往车后撒腿就跑,民警见状后立刻追了上去,并成功抓获嫌疑人方某某。可令人意外的是,被抓获的方某某坚称自己没有开车,是表弟板某某开的车,民警随即来到车旁,让方某某当面对质板某某,结果,板某某直接承认是自己开的车。据了解,当时这辆车上共5人,都已喝多了,后座3名乘客也指认是板某某开的车。经检测,板某某经呼气酒精测试为101mg/100ml,方某某的呼气酒精测试为98mg/100ml。随后,民警将方某某和板某某一同带至奉贤区中心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并移交至事故大队做进一步处理。报告显示,板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0月1日23时31分,宝山公安民警在塔源路月川路北侧100米处时,发现迎面驶来的一辆深色小客车逆向行驶,行车轨迹可疑,遂尾随该车,将其在云林路月川路北侧截停,驾驶人廖某某驾驶号牌为川MKJ5**轿车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为23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0月1日23时35分,杨浦公安民警在翔殷路进国定东路以西约150米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鲁QG92**的小型轿车形迹可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5mg/100ml,涉嫌酒后驾车,民警随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10月1日23时51分,闵行公安民警在中春路北松路南侧约200米处,对驾驶牌号为苏A122**的驾驶人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达45mg/100ml,并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进行处罚。

  10月1日3时27分,静安公安民警在成都北路大沽路北约5米处盘查时,拦下一辆号牌为沪BZU5**的小型轿车,请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发现驾驶人神色慌张,满嘴酒气,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人薛某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10月1日零时40分,嘉定公安民警在民乐路出沪宜公路西约100米,对驾驶临时号牌为沪RU52**机动车的驾驶人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为12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10月1日20时52分,金山公安民警在蒋庄路亭卫公路路口执勤时,发现王某某驾驶牌号为豫SC1V**小型轿车,经现场酒精测试为2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上海公安交警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驾、醉驾交通违法,均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警方提醒:节假日喝酒,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喝酒开车上路,危害性极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在警方以往查处的酒驾案例中,各种借口层出不穷,有喝了一点点认为酒量好没事的;有饭店离家就100米路;有以前这个路口从来不查酒驾的;有嫌弃代驾开车不行半路换人的,等等。思想上侥幸,后果很严重。如果开车了,可以叫代驾,叫车费用相比处罚代价要远远小的多。同时,第一天喝醉酒,第二天就不要开车了,“隔夜酒”往往防不胜防。为了你自己和家人,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