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醉酒不能成为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

  该案主审法官郭魏表示,醉酒不能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损害结果的发生,男友小王是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诉辩称意见,法庭从三方面认定小王没有过错:

  一、原告对被告有无看护义务,是否已尽看护义务?通常情况下,共同饮酒者之间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仅有道德上的义务,该义务的违反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责任。共同饮酒者只有存在不当的先行行为(如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等),并使他人因该不当行为陷入危险状态时才会产生看护、救助义务(该义务应包含防止他人陷入危险的看护义务和他人陷入危险后的救助义务)。该项义务也仅及于因共同饮酒者不当的先行行为而陷入危险状态的本人,不及于本人因饮酒后精神亢奋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本案中小王席间曾劝小唐少饮酒,至于小唐所说小王为其倒酒,但并未强劝或逼迫其饮酒,故小王虽为共同饮酒者但并无不当的行为。

  二、对于小唐关于“亲吻行为系侵权,其撕咬行为系正当防卫”的抗辩。法庭认为:亲吻是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正常行为。从2018年确立恋爱关系以来,二人感情稳定,基于双方的亲密关系,事发当时小王对小唐表示亲昵的亲吻行为,本意是安抚其情绪,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均不具有当然侵害性。法庭认为小唐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为能力产生影响,但仍过量饮酒致醉酒后咬伤小王。因此,小唐咬伤小王的行为不具备正当性。

  三、小王的亲吻行为与小唐将其舌咬伤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的相当性角度讲,基于双方之间的亲密关系,即使有被告饮酒亢奋不能自制的因素介入,事发时小唐突然的咬舌行为也不能苛求小王做到及时预见和制止,故小王亲吻小唐的行为与小唐咬伤小王的结果之间并不具备侵权责任法上的相当的因果关系。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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