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 调查“高空抛物”应明确责任部门

  来源:解放日报

  ■本报记者杜晨薇 吴頔 曹飞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时,就民法典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衔接问题提出建议,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丁仲礼的赞同。

  昨晚,记者通过视频采访了陈晶莹代表。她表示,民法典的编纂是依法治国的里程碑,展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记者:民法典的编纂具有怎样的意义?

  陈晶莹:民法典的编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立法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体现,意味着中国的法治进入了新时代,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次,民法典的编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随着近年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科技颠覆性地发展应用,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于公平正义、人格尊严、环境安全等方面的保护诉求也随之提高。人民群众希望通过民法典,更好保护自身的民事权利。再次,民法典的编撰对于我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非常有益。民法典基于多年来的民事立法实践、经验积累总结,是民事制度的系统集成,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

  记者:民法典有哪些特征?

  陈晶莹:这部民法典有别于西方的立法精神、立法体例,尤其突出了两大特征。一是该法典自始至终贯穿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中心和原则。比如人格权,从体例上就作为民事权利之首,被放在所有权利的最前面。这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民法典“先人后物”的特色。从内容上看,法典之中,多处都可以看到以人为本的精神。包括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生育权等,也包括大家普遍关注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个特征是凸显了时代特征,具有时代性。比如将人格权单列一编,这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早在1982年的宪法中,就对人格尊严进行了规定。从当初的“人格尊严权”到今天整整一编的“人格权”,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同时,民法典对互联网时代下民事权利和财产权的关注也体现了时代特征,比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侵权等。

  记者:对正在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您有什么建议?

  陈晶莹:有一条建议是针对民法典草案中涉及“高空抛物”的法条。目前,民法典已经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保障措施,若没有采取,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对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的机构没有明确。我认为应该直接明确责任部门,否则可能存在各部门间的推诿现象,从而延误查清侵权人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