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人生物信息权纳入个人隐私权

  据报道,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生物信息隐私的相关法律。比如欧盟于2015年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围绕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保存、分享、转移等,对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规定。

  “加快我国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立法步伐。” 邵志清建议,将个人生物信息权纳入个人隐私权,生物信息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作为隐私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建议尽快制定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其中应包括生物信息权,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侵害公民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制定个人生物信息保护专门法案,可以借鉴美国在收集和使用儿童生物信息、政府收集和使用生物信息、企业收集和使用生物信息等方面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

  为了使个人生物信息应用技术能更安全、健康地发展,邵志清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个人生物信息采集应用平台的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App、“互联网+政务”及商业机构等各类平台采集生物信息行为实行立体式、全方位监测,打击过度采集生物信息情况,严惩非法滥用采集信息的行为;同时,尝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物信息采集应用平台准入制度,严格审核应用平台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通过审核才能赋予其开展相应技术活动的资格。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生物信息不仅是个人最重要的生物特征,而且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数据资源,也是一个庞大的资源宝库。”邵志清认为,要科学平衡个人生物信息保护和科技创新。

  在立法对个人生物信息安全进行保护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未来发展。在对个人生物信息数据的使用和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隐私保护允许范围内充分挖掘大数据应用优势,从而推动大数据技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