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是某外资企业的白领职员,她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于即将到期,由于王小姐的工作成绩不错,双方都很想续约,就在这时,王发现自己已经怀孕,遂向单位提出一些实际要求。不料单位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表示将不再与魏女士续签合同。对此,王认为单位在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不得解除职工的合同。而单位方面则辩解说:“我们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原合同期限届满,已经自动终止。是否再签,要看双方的意思,现在单位不想续约,真的是这样解释吗?”
本案中该单位未解除合同是事实,合同已期限届满也是事实,但所谓的“应当自动终止”却不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法规-劳办计字(1990)21号文件,即《劳动部办公室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求>的复函》中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必须延续到号脉乳期满。”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以与魏女士的合同期满,故应自动终止为由,不给予其“三期”保护,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所以王完全有权利要求其单位将合同顺延至其哺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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