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996年12月1日)
第一条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到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第三条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
第四条台湾记者须提前10天提出采访申请。到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四川及深圳市采访,直接向国务院台办授权的上述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台办)申请。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采访项目,向国务院台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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