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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投资上海57问答
 
2004年02月20日 22:02 新浪网上海频道

  1.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是一个怎样的机构?其职责是什么?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改善本市的投资环境、简化投资审批手续而建立的具有综合性、权威性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审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对全市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为外国投资者推介上海的投资环境和政策,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2.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是一个怎样的机构?

  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负责对国(境)开展招商活动、吸引外商投资的市级投资促进机构,归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领导。

  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参与制订全市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和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性对外招商引资的宣传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投资促进和招商活动;负责全市性招商项目资料的收集、展示、发布;指导全市各区县招商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招商工作;负责设立和管理上海驻海外招商办事机构。

  3.上海外资项目审批机构有多少?有哪些具体规定?

  上海市外资项目审批机构有24个。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属鼓励类,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级工业区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也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浦东新区和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内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浦东新区经贸局和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4.超过上海审批权限的项目如何办事?

  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如果不属鼓励类,又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5.上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可提供哪些服务?

  上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成立于一九九一年十月,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为改善上海投资环境,方便境外投资者,促进上海的对外开放和浦东开发而设立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领导,可为境外投资者在上海投资兴业过程中提供全过程、多方位的高效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

  投资环境介绍,投资政策,法律咨询,投资决策顾问

  投资项目咨询代理(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领取批准证书及协办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为境外公司在沪投资作前期市场调研

  策划、代理企业的收购兼并

  为中外投资者寻找合作伙伴

  代办外商驻沪办事处设立申请手续

  代办出国留学人员在沪设立企业申请手续

  组织赴国(境)外商务考察

  6.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哪些程序?

  ⑴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A、编报项目建议书。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也可委托涉外咨询机构代报)。

  B、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C、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投资各方共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审机关构审批。

  D、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E、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中外投资者领取批准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事工商登记。

  ⑵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A、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B、设立独资经营企业,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7.上海在哪些领域中欢迎外商投资?

  ⑴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项目;

  ⑵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商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要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

  ⑶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项目;

  ⑷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项目;

  ⑸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汽车工业、通讯设备、大型机电设备和电站设备、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钢铁工业等产业的配套项目,以及计算机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现代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设备的项目;

  ⑹结合内环线内工业企业布局调整,有利于将现有老企业迁往郊县(区)市级工业开发区建设的项目;

  ⑺根据上海市的统一规划,可通过土地批租投资改造旧城区危房、棚户、简房的内销房地产项目;

  ⑻在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咨询等项目;

  ⑼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特遇外,凡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项目建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⑴中方合营单位。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主管单位名称。

  ⑵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⑶合营对象。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⑷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要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销售地区。

  ⑸投资估算。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⑹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⑺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⑻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⑼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⑽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⑾主要附件:

  A、合营各方合作的意向书;

  B、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⑴基本概况:

  A、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B、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C、合营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股本额(自有资金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股本缴付期限);

  D、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摊比例;

  E、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

  ⑵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要说明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和市场预测的方法,以及国内外目前已有和再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⑶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⑷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⑸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

  ⑹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⑺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⑻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⑼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⑽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⑾综合分析(包括经济、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分析)。要采用动态法和风险法(或敏感度分析)等方法分析项目效益和外汇收支等情况。

  ⑿主要附件:

  A、合营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B、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C、合营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D、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以及产品外销比例;

  E、有关主管部门对地址安排的意见;

  F、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意见;

  G、有关主管部门对外汇收支安排的意见;

  H、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总则;

  ⑵合营各方;

  ⑶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⑷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⑹合营各方的责任;

  ⑺技术转让;

  ⑻产品的销售;

  ⑼董事会;

  ⑽经营管理机构;

  ⑾设备购买;

  ⑿筹备和建设;

  ⒀劳动管理;

  ⒁税务、财务、审计;

  ⒂合营期限;

  ⒃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⒄保险;

  ⒅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⒆违约责任;

  ⒇不可抗力;

  (21)适用法律;

  (22)争议的解决;

  (23)文字;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11.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A、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B、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⑵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⑶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何不同?

  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合作企业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规定具体做法。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对外资投资比例有何规定?

  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

  14.外商在合资或独资企业中最低投资额是多少?

  外商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最低投资额一般不得少于10万美元;在独资企业中为20万美元。

  1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方式有几种?

  合营各方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合营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收回其投资本金。

  16.已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但必须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如申请增加的注册资本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原审批机关转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如确有正当理由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7.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能否转为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8.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的比例有何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出如下规定:

  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19.外商能否在上海收购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外商在上海收购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在符合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前提下,经上海市产权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让和受让交易,并报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20.外商投资能否另外设立进出口贸易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等,并可自行出口所生产的产品,若要设立进出口贸易公司,应另行提出申请。按照目前的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浦东新区设立中外合资的进出口贸易公司;经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后,可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注册进出口贸易公司。

  21.外商是否可以投资设立销售公司?

  外商已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性公司,并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同时投资性公司在其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0%,可以申请设立销售公司,销售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生产的产品。

  22.可否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的法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3.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无违法经营记录,可以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4.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有何具体规定?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资本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与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规定,可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前,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25.外商投资能否以技术入股?

  对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其作价金额不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经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认,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以书面形式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6.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可享受如何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27.外商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能享受如何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由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外商投资能源、交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享受进口技术、设备和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的优惠政策。

  28.合资期满后,如何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合资企业经营期满后,如合资各方一致愿意延长合资期限,就必须在合资期满6个月之前,向原审批机构提出延长合资期限申请,经审批机构同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能有效。

  29.什么叫产品出口企业?

  对产品主要用于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当产品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占年销售总额的50%以上,当年实现营业性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盈利的生产型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之后,每年尚需接受考核。

  30.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导向,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其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生产型企业,可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

  企业要取得该称号,须先向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被确认。确认之后,每年尚需接受考核。

  31.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两类企业”后,可以享受以下几种优惠:

  ⑴“两类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辅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类补贴。

  ⑵有限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照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⑶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须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

  ⑷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⑸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⑹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⑺凡以征用或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类企业”,可根据土地等级享受土地使用费减免的优惠待遇。

  这里应当说明,“两类企业”并非“终身制”。按照外经贸部的规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企业,每年需经政府部门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则取消或补缴当年享受的优惠特遇;对先进技术企业,则进行不定期考核,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将被吊销确认证书。

  32.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到何处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产品出口企业”,属区、县管理的,向区、县外经委提出申请,由区、县外经委确认。不属区、县管理的企业,向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提出申请,由该协会授权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向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提出申请,由该协会组织专家小组评审后报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确认。(属区、县管理的企业,由区、县外经委初审后再报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问题

  33.外商投资企业拿到营业执照后还要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⑴到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刻公章手续。

  ⑵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

  ⑶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帐户。

  ⑷税务登记。

  ⑸到技监巨办理代码证。

  ⑹海关登记。

  ⑺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

  ⑻到统计局办理登记手续。

  ⑼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办公室或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公室)。

  34.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主要有如下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一经批准成立,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A、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影印件;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C、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D、本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关文件。

  海关核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按规定收取工本手续费。

  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的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选派人员担任专职或专责报关人员。海关对报关人员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者,发给〈〈报关员证件〉〉。报关员须持〈〈报关员证件〉〉,才能办理报关事宜。

  ⑵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材料进口时予以保税,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上述货物可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收。

  ⑶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有关货运单证向海关申报,对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许可证。

  ⑷根据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在装货的24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⑸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⑹保税进口的料件如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及补纳所有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35.外商投资企业以设备出资是否要经过有关部门评估?

  外方以设备出姿的要报审批机构批准,设备的价值要经商检局评估,并以商检巨评估的价值缴纳关税。

  36.外商投资企业到银行调剂外汇需办哪些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到银行调剂外汇时,需先向所在开户银行提出申请,根据银行要求提供调剂外汇申请表,外币付款凭证或支票等必要的资料。

  37.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中若有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如何组织生产和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若生产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在企业成立前先得到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投产后在国家批准的出口规模内申报年度出口计划,国家主管机关依此发放该企业年度出口许可证。若实行许可证招标,可参加招标。

  38.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获得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可向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自用合理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将在国家分配给地方的指标内安排进口许可证。若实行许可证招标,可参加招标。

  39.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原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应已按期缴付,并已投产(或开业)。

  申请在境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到位。

  40.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到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或办事处),其注册资本应按期缴付、验资完毕并已投产(或开业)一年以上,生产型企业须有一定的出口实绩,经市外资委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41.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能另外设立生产场地?

  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可以将生产场地和注册地址放在一起,也可以将生产场所与注册地址分开设立;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按照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申请增设生产场地。

  42.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经营范围内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可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主管的税务机关批准免增值税,对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抵减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足部分,予以办理退税。

  43.如何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向商标事务所提出申请。

  44.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规定如何?

  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

  4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可否汇往国外?。

  可以汇往国外

  4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应否纳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属企业税后利润,故不再征所得税。

  47.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管理人员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全月应缴纳的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40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税率%

  1不超过500元的5

  2超过500远至2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48.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可享受什么优惠?

  外商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投资一般工业企业退40%。

  49.外商投资企业可否向中国境内的银行贷款?利率多少?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银行申请外汇贷款或人民币贷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50.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和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解决争议。仲裁可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当事各方同意,也可以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按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争议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需要经常出入中国国境的,可否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

  在到上海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许可证后,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5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工资收入,可否汇往国外?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在依法交纳了个人所得税以后,可以汇往国外。

  53.外商投资企业可否在境内外资银行开户?户。

  外商投资企业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帐户和人民币存款帐

  54.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负担哪些职工福利?

  ⑴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向政府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交纳在职中国职工实际工资总额22.5%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10%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2%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⑵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交纳在职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基金。

  ⑶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月提取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15—20%的职工住房基金。

  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月向保险公司交纳在职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总额10%的健康保险费。

  ⑸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月向保险公司交纳在职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总额1—8%的安全保险费。

  55.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自行招聘录用职工?发生矛盾怎么办?

  在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招聘录用职工。被录用职工的原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分别由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协调、裁决。

  56.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从外地招聘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经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到外地招聘。

  57.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先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可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任何一方如不服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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