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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登记要求
 
2004年02月10日 14:22 新浪网上海频道

   办理机构: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

   办理地址:漕宝路70号(光大会展中心婚礼广场三楼)

   办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9:00-11:00 下午1:30-4:00

   联系电话:64325087

   办理时限:30天

   申办对象资格:(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3)双方当事人必须是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未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办材料:上海居民:(1)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有效期3个月);(3)因公或因私出境的,还须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4)如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的原件:国内的《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须附生效证明书);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效。(5)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丧偶证明的原件。台湾居民:(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使(领)馆出具的旅行证件;(2)经当地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本人未婚证明和户籍誊本(有效期为3个月);在大陆、香港或澳门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分别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国外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须提供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及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3)赴台湾前已到法定婚龄,还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证公证书;(4)如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原件:台湾当地的离婚协议书须经台湾法院公证处公证;台湾法院判决书(一方系大陆居民)须经大陆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效;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5)如原配偶在台湾死亡的,丧偶证明须经台湾法院公证处公证;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丧偶证明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6)职业证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申请(证件、证明符合有关规定)→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凭介绍信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材料翻译→调查审核审批→办理领证预约手续→领取《结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收费标准:内地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结婚登记手续费:30元/人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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