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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允许外资独资投建经营货主码头
 
新民晚报 刘珍华 2004年02月26日 10:50

  上海港可以有外资独资的货主码头。这是从昨天(24日)下午召开的2004年上海港口工作会议上传出的信息。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局长许培星在会上表示,在上海港建设和运营中,可以有国资、合资和外资投资的各种货主码头,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形成公平竞争的态势。

  上海港管理部门将完善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和投资指南,建立各类资本在上海港建设与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经营、各类海运辅助服务等市场准入的规范和制度,在财政税收、信息享受、仲裁与服务、金融与保险等方面,建立无歧视性国民待遇,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敞开”上海港大门,搭建公平竞争的“共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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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港口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于今年元旦实施,明确了“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的原则。(编辑:郭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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