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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海关最新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经华投资顾问 张聪德 2004年03月02日 17:58

  从2003年底至2004年初,海关对很多法令条文进行修改,包括《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以及《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都进行了修正并公布实施,这些条例的改动,对台商而言应特别加以注意。

  针对《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包括一些比较重要的内容有:

  一、对加工贸易的企业(包括来料加工以及进料加工)来讲,有些保税货物经批准后不出口,或者一些免税进口货物(如:机器设备)经批准后销售等等,课税的时点应以转为内销并取得内销批文及内销许可证的当时,按办理纳税手续当天的税率来计算课税。

  二、对关税税率而言,分为最惠国税率、协议税率、特惠税率及普通税率等等,关于这些税率的适用,要看是否有与中国大陆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而定,在WTO的架构之下,许多国家都与中国大陆方面签有协议,根据这些协议,可适用最惠国税率。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与香港目前已签定CEPA(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针对这项协议的内容,主要是香港生产的产品进入中国大陆时,有免纳关税的优惠,不过进口的增值税(进项)依然需课征。以大陆的企业而言,若有内销的需求,其货物由香港进入大陆时可免除关税的成本,然而必须取得香港生产的产地证明。

  三、课税的完税价格除了以到岸价格为基础外,加上保险费、运费、杂费等等,再换算相关的税率缴税。有时对于企业所申报的价格,不见得会与海关所核定的价格相等,其间的差异除了国际价格的认定不同外,当然也包括保险费、运费、杂费等因素在内。

  至于《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包括文件类、物品类、货物类等在通关时,都属于必须申报的范围。而一般台商习惯的做法是,当有紧急的货物需进出境时,都会采用快递的方式操作,对于快递公司而言,今后皆必须加以申报,才算是合法的程序。而且采用进出口报关的方式,对财务做帐来说,也是比较正规的。

  除了上述的说明以外,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对于进口货物必须在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必须在出境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若超出规定时间没有申报,则会被海关视为“滞报”而加以处罚。海关接受申报后,原则上不得修改或撤消,除非是计算机出现错误等非人为因素,才是可以接受的理由而修改,否则必须由海关实地查验或查厂后才可以修改相关的申报单据。

  对于台商而言,最好在申报之前仔细确认相关的资料的正确性(如:品名、规格、重量、单价等),尽可能避免申报后再去修改所导致的查厂。对于进出口报关单所附的单据,不外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载货清单(仓单)、提(运)单、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手册等等,都需要附在进出口报关单上,作为申报的凭证。

  关于上述的这些内容的改变对台商而言,皆围绕在保税制度的运作之中。针对海关的保税制度操作,也是台商最为头痛的问题。包括合同备案、进口原料、出口成品、合同核销等程序皆须合法运作。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没有按海关所规定的程序,严重的可能会被视为走私、违法内销,其后果是相当不利的。其中困扰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转厂,因为企业的经营运作没办法100%进口以及100%出口,所以也就存在了在大陆当地交货的转厂模式。

  例如:甲、乙企业各有一本登记手册,若它们之间要办理转厂手续,对于甲企业而言,会取得出口报关单,备注上会写转至**手册(乙手册编号),此乃间接出口的方式;对于乙企业来说,会取得进口报关单,备注上会写转自**手册(甲手册编号),此乃间接进口的方式,而海关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确定货物已经由甲企业移转至乙企业,其关键点在于转厂的数量与实际送货数量是否一致的征结点上。

  对于转厂的正确方式,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认定。最早时海关认定是先送货后办转厂,后来又演变为先办转厂后送货,现在的做法则为:先由甲企业至主管海关办理“关封”,确定其送货的规格、数量与重量;再由甲方将关封交给乙方的海关,即开始送货,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送货(一般来讲其有效期为一个月);此时甲方就会取得出口报关单,乙方会取得进口报关单。其流程如图二所示。

  上述是目前海关认定的正确的转厂方式,但实际上有很多企业都作不到,其理由有可能是甲乙双方商品的编码不同,或是品名、规格不同,甚至也有单价不同等原因,都是导致转厂无法顺利完成的因素。因为转厂的正确方式很难做到,所以会衍生出:先送货后转厂、先转厂后送货的违规转厂情形。要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则必须保证送货与转厂的时间点不要拖得太远,按时做“关封”、送货、取得报关单,如果要做“一套帐”,则更要完全做到海关所规定的标准程序。

  除了前述的重点之外,目前中国大陆采取“电子口岸”的方式运作。包括进出口申报之后的讯息,会在海关显示相关的资料以外,也会以电子档案的方式传到外汇管理局作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等的依据,而这份电子档案同时也会传送到国税局,作为将来出口退税的依据,其相关的流程,即外汇核销流程、出口退税流程则如图三、图四所示。

  由于有电子口岸的实施,企业应在报关进口或出口的当时,应注意相关资料申报的正确性,否则其影响的层面非常广,点希望台商朋友多加注意。

  重新排版后的文章:大陆海关最新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讲师:张聪德会计师(经华国际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92年12月19日(五)下午二时至四时

  从2003年底至2004年初,海关对很多法令条文进行修改,包括《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以及《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都进行了修正并公布实施,这些条例的改动,对台商而言应特别加以注意。

  针对《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包括一些比较重要的内容有:

  一、对加工贸易的企业(包括来料加工以及进料加工)来讲,有些保税货物经批准后不出口,或者一些免税进口货物(如:机器设备)经批准后销售等等,课税的时点应以转为内销并取得内销批文及内销许可证的当时,按办理纳税手续当天的税率来计算课税。

  二、对关税税率而言,分为最惠国税率、协议税率、特惠税率及普通税率等等,关于这些税率的适用,要看是否有与中国大陆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而定,在WTO的架构之下,许多国家都与中国大陆方面签有协议,根据这些协议,可适用最惠国税率。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与香港目前已签定CEPA(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针对这项协议的内容,主要是香港生产的产品进入中国大陆时,有免纳关税的优惠,不过进口的增值税(进项)依然需课征。以大陆的企业而言,若有内销的需求,其货物由香港进入大陆时可免除关税的成本,然而必须取得香港生产的产地证明。

  三、课税的完税价格除了以到岸价格为基础外,加上保险费、运费、杂费等等,再换算相关的税率缴税。有时对于企业所申报的价格,不见得会与海关所核定的价格相等,其间的差异除了国际价格的认定不同外,当然也包括保险费、运费、杂费等因素在内。

  至于《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包括文件类、物品类、货物类等在通关时,都属于必须申报的范围。而一般台商习惯的做法是,当有紧急的货物需进出境时,都会采用快递的方式操作,对于快递公司而言,今后皆必须加以申报,才算是合法的程序。而且采用进出口报关的方式,对财务做帐来说,也是比较正规的。

  除了上述的说明以外,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对于进口货物必须在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必须在出境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若超出规定时间没有申报,则会被海关视为“滞报”而加以处罚。海关接受申报后,原则上不得修改或撤消,除非是计算机出现错误等非人为因素,才是可以接受的理由而修改,否则必须由海关实地查验或查厂后才可以修改相关的申报单据。

  对于台商而言,最好在申报之前仔细确认相关的资料的正确性(如:品名、规格、重量、单价等),尽可能避免申报后再去修改所导致的查厂。对于进出口报关单所附的单据,不外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载货清单(仓单)、提(运)单、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手册等等,都需要附在进出口报关单上,作为申报的凭证。

  关于上述的这些内容的改变对台商而言,皆围绕在保税制度的运作之中。针对海关的保税制度操作,也是台商最为头痛的问题。包括合同备案、进口原料、出口成品、合同核销等程序皆须合法运作。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没有按海关所规定的程序,严重的可能会被视为走私、违法内销,其后果是相当不利的。其中困扰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转厂,因为企业的经营运作没办法100%进口以及100%出口,所以也就存在了在大陆当地交货的转厂模式。

  例如:甲、乙企业各有一本登记手册,若它们之间要办理转厂手续,对于甲企业而言,会取得出口报关单,备注上会写转至**手册(乙手册编号),此乃间接出口的方式;对于乙企业来说,会取得进口报关单,备注上会写转自**手册(甲手册编号),此乃间接进口的方式,而海关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确定货物已经由甲企业移转至乙企业,其关键点在于转厂的数量与实际送货数量是否一致的征结点上。

  对于转厂的正确方式,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认定。最早时海关认定是先送货后办转厂,后来又演变为先办转厂后送货,现在的做法则为:先由甲企业至主管海关办理“关封”,确定其送货的规格、数量与重量;再由甲方将关封交给乙方的海关,即开始送货,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送货(一般来讲其有效期为一个月);此时甲方就会取得出口报关单,乙方会取得进口报关单。其流程如图二所示。

  上述是目前海关认定的正确的转厂方式,但实际上有很多企业都作不到,其理由有可能是甲乙双方商品的编码不同,或是品名、规格不同,甚至也有单价不同等原因,都是导致转厂无法顺利完成的因素。因为转厂的正确方式很难做到,所以会衍生出:先送货后转厂、先转厂后送货的违规转厂情形。要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则必须保证送货与转厂的时间点不要拖得太远,按时做“关封”、送货、取得报关单,如果要做“一套帐”,则更要完全做到海关所规定的标准程序。

  除了前述的重点之外,目前中国大陆采取“电子口岸”的方式运作。包括进出口申报之后的讯息,会在海关显示相关的资料以外,也会以电子档案的方式传到外汇管理局作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等的依据,而这份电子档案同时也会传送到国税局,作为将来出口退税的依据,其相关的流程,即外汇核销流程、出口退税流程则如图三、图四所示。

  由于有电子口岸的实施,企业应在报关进口或出口的当时,应注意相关资料申报的正确性,否则其影响的层面非常广,点希望台商朋友多加注意。

  HTML格式大陆海关最新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讲师:张聪德会计师(经华国际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92年12月19日(五)下午二时至四时

  从2003年底至2004年初,海关对很多法令条文进行修改,包括《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以及《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都进行了修正并公布实施,这些条例的改动,对台商而言应特别加以注意。

  针对《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包括一些比较重要的内容有:

  一、对加工贸易的企业(包括来料加工以及进料加工)来讲,有些保税货物经批准后不出口,或者一些免税进口货物(如:机器设备)经批准后销售等等,课税的时点应以转为内销并取得内销批文及内销许可证的当时,按办理纳税手续当天的税率来计算课税。

  二、对关税税率而言,分为最惠国税率、协议税率、特惠税率及普通税率等等,关于这些税率的适用,要看是否有与中国大陆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而定,在WTO的架构之下,许多国家都与中国大陆方面签有协议,根据这些协议,可适用最惠国税率。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与香港目前已签定CEPA(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针对这项协议的内容,主要是香港生产的产品进入中国大陆时,有免纳关税的优惠,不过进口的增值税(进项)依然需课征。以大陆的企业而言,若有内销的需求,其货物由香港进入大陆时可免除关税的成本,然而必须取得香港生产的产地证明。

  三、课税的完税价格除了以到岸价格为基础外,加上保险费、运费、杂费等等,再换算相关的税率缴税。有时对于企业所申报的价格,不见得会与海关所核定的价格相等,其间的差异除了国际价格的认定不同外,当然也包括保险费、运费、杂费等因素在内。

  至于《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包括文件类、物品类、货物类等在通关时,都属于必须申报的范围。而一般台商习惯的做法是,当有紧急的货物需进出境时,都会采用快递的方式操作,对于快递公司而言,今后皆必须加以申报,才算是合法的程序。而且采用进出口报关的方式,对财务做帐来说,也是比较正规的。

  除了上述的说明以外,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对于进口货物必须在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必须在出境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若超出规定时间没有申报,则会被海关视为“滞报”而加以处罚。海关接受申报后,原则上不得修改或撤消,除非是计算机出现错误等非人为因素,才是可以接受的理由而修改,否则必须由海关实地查验或查厂后才可以修改相关的申报单据。

  对于台商而言,最好在申报之前仔细确认相关的资料的正确性(如:品名、规格、重量、单价等),尽可能避免申报后再去修改所导致的查厂。对于进出口报关单所附的单据,不外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载货清单(仓单)、提(运)单、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手册等等,都需要附在进出口报关单上,作为申报的凭证。

  关于上述的这些内容的改变对台商而言,皆围绕在保税制度的运作之中。针对海关的保税制度操作,也是台商最为头痛的问题。包括合同备案、进口原料、出口成品、合同核销等程序皆须合法运作。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没有按海关所规定的程序,严重的可能会被视为走私、违法内销,其后果是相当不利的。其中困扰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转厂,因为企业的经营运作没办法100%进口以及100%出口,所以也就存在了在大陆当地交货的转厂模式。

  例如:甲、乙企业各有一本登记手册,若它们之间要办理转厂手续,对于甲企业而言,会取得出口报关单,备注上会写转至**手册(乙手册编号),此乃间接出口的方式;对于乙企业来说,会取得进口报关单,备注上会写转自**手册(甲手册编号),此乃间接进口的方式,而海关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确定货物已经由甲企业移转至乙企业,其关键点在于转厂的数量与实际送货数量是否一致的征结点上。

  对于转厂的正确方式,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认定。最早时海关认定是先送货后办转厂,后来又演变为先办转厂后送货,现在的做法则为:先由甲企业至主管海关办理“关封”,确定其送货的规格、数量与重量;再由甲方将关封交给乙方的海关,即开始送货,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送货(一般来讲其有效期为一个月);此时甲方就会取得出口报关单,乙方会取得进口报关单。

  上述是目前海关认定的正确的转厂方式,但实际上有很多企业都作不到,其理由有可能是甲乙双方商品的编码不同,或是品名、规格不同,甚至也有单价不同等原因,都是导致转厂无法顺利完成的因素。因为转厂的正确方式很难做到,所以会衍生出:先送货后转厂、先转厂后送货的违规转厂情形。要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则必须保证送货与转厂的时间点不要拖得太远,按时做“关封”、送货、取得报关单,如果要做“一套帐”,则更要完全做到海关所规定的标准程序。

  除了前述的重点之外,目前中国大陆采取“电子口岸”的方式运作。包括进出口申报之后的讯息,会在海关显示相关的资料以外,也会以电子档案的方式传到外汇管理局作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等的依据,而这份电子档案同时也会传送到国税局。

  由于有电子口岸的实施,企业应在报关进口或出口的当时,应注意相关资料申报的正确性,否则其影响的层面非常广,点希望台商朋友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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