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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大陆投资时仲裁条款之效力

台育管理网 2004年03月03日 14:42 新浪网上海台商频道

  台商、外商赴中国大陆投资、买卖,千万要记得在合同之中必须要签订“仲裁条款”,与大陆当事人明白约定双方遇有纷争时,交付国际商务仲裁,这是极为重要的“逃命条款”。

  目前绝大多数台商、外商或三资企业,在与中国大陆企业组织签订合同时,在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上,虽有仲裁“约定栏”,但一般台商竟然大多签署内容为“双方尽量避免纷争,遇有纷争和气解决,避免仲裁”等,这种约定堪称为投资套牢、买卖纷争的”死命条款”。理由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遇有合同纷争,若中方本地企业不同意交付仲裁,那祇得向法院起诉。目前中国大陆各地方的人民法院,除了北京、上海等大都市,法官素质较为整齐外,其它地方审判员(法官)的水平落差极大,没有约定仲裁条款,遇有纷争就必须上法院,后果就祇能听天由命了。

  若是有签定仲裁条款,情况就可能好多了。目前一般有少数较懂法律的台商,他们常在与中国大陆签约的合同上,主张”双方遇有纷争应和解,透过协调解决,若和解协调不成则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绝大多数是在中国大陆极有学术声望或社会地位的法律专家,也有不少国外知名大学教授、律师,这样高水平的组织,对仲裁案件的处理,应较能公正、公平。台商的权益,也较能获得保障。关于仲裁的有关规定,中国大陆已于1994年8月31日制定仲裁法,而《合同法》第128条也有明文规定,均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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