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张2013年1月跳槽到某机械厂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2015年4月小张因患重病,假如整月请病假。单位应当如何支付他4月份病假期间的工资呢?

  小张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本单位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病假系数为0.7。按照这个标准,小张的病假工资为2200元的70%,也就是1540元,低于最低工资2020元的80%即1616元,所以公司应补足到1616元。另外,4月份他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公司缴纳。

  提示二:提供正常劳动每月到手工资≥202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具有法定的强制性。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的方式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实行绩效考核,发放提成工资。这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确能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多劳多得。实行提成工资后,可能由于员工能力或市场等情况,导致员工无法完成约定的工资计发的最低销售额。尽管如此,用人单位也不能不支付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员工不能没有保底工资。当然,这个“底薪”不同于最低工资,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实际所得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按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其他至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另外,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量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

  对于合理确定的基本计件单价,劳动者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对于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厂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或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减发其月工资。但如果劳动者在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已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提示三:到手工资2020元≠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每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2020元,但这并不意味着每月到手工资不低于2020元,就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按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工资总额,自然也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项目,则各地规定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