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穆先生查了他的购票记录,他是在1月14日购得1月17日的火车票,并非是临近发车的24小时内。

  持有“残障人士专用席位”火车票的乘客,见残疾乘客究竟是否要起身让座?有否相关规定?对此,该客服人员并没有直接回答,只是表示,“这是自己买的票,为什么要让?这又不是坐公交车或坐地铁。”

  但穆先生表示,这个座位安排并没有人征求过他的意见,“我上车就发现已经安排了。孩子家长就说列车长安排的。车上座位都卖完了。我就从北京西站到了保定。”

  穆先生认为,“残障人士专用席位”确实应让座给“伤病旅客”,但他确实购买的也是“硬座票”,不应该不被告知这个座位的特殊性。

  “残障人士座位不应正常出售,而应预留,以备残障人士使用。”穆先生说。

当时这趟列车上很拥挤。当时这趟列车上很拥挤。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认为,乘客向铁路运输公司购票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运输承揽法律关系。通俗来说,即铁路运输公司在乘客足额支付价款后,有义务向乘客提供可供乘客正常使用且不附带附加条件的运输服务,其中也包括提供可正常且不受限制使用的座位。但是,残障人士座位既然已有专门标识,优先提供给指定人员使用,那么该座位的使用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此情况下,建议铁路运输公司在售票时不妨如实告知乘客该座位的特殊信息,否则可能导致乘客的知情权以及正常接受服务的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