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知乎”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智者天下公司在知道涉案帖子存在侵害丁先生名誉权显著可能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智者天下公司连续七日在“知乎”平台刊登声明向丁先生道歉,并赔偿丁先生财产损失一千元,对丁先生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智者天下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智者天下公司认为,其已及时处置涉案内容,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并且能够承担的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丁先生邮寄的律师函列明了通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及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等,已构成有效通知。

涉案证据材料。涉案证据材料。

  智者天下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和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丁先生提供了侵权信息的初步证明材料,该内容本身足以使智者天下公司判断网络用户是否存在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智者天下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时隔二十余天方进行处理,该期间已超过及时处理的限度,造成内容的进一步传播,应该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智者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海一中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方方指出,网络服务公司作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在不断提升信息管理能力及治理能力的基础上,提供畅通有效的侵权投诉渠道,同时尽到及时审查及后续处理义务。在收到有效投诉通知时,及时屏蔽或删除侵权言论;收到无效投诉通知时,积极反馈无效原因或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