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上海市司法局这样回答 | 疫情防控发布会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疫情期间的合同纠纷常常会提到这个问题。在今天下午2时举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介绍,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刘平表示,特殊时期,大家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

  “虽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刘平介绍,在适用时注意把握三点。

  一,考虑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而且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认定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一些可以履行且不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合同,鼓励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也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当然,主张继续履行的一方,需要提供不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据。

  二,注重公平处理和利益平衡。对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处理,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份额,不宜由一方单独承担因疫情造成的损失。

  三,倡导友好协商和共渡难关。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在特殊时期,大家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倡导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分歧;对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