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屋中介为获私利,竟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我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1月4日上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薛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

  嘉定区人民法院院长段守亮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葛建军出庭支持公诉,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玉梅到庭参加诉讼。

  [案情摘要]

  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展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为获取更多的佣金报酬,通过向他人提供办证信息、指定证件类别和印文样式等方式,“订制”、购买伪造的离婚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以及房地产公司、银行印章,用以为其客户办理购房贷款等手续,以违法的方式促成交易。

  9时30分,法槌敲下,庭审正式开始。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葛建军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围绕案件核心讯问了被告人,发表了公诉意见,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长当庭宣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采纳,依法判处薛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案犯罪工具、违禁品,予以没收。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长认真阅看案卷材料,依法提审犯罪嫌疑人,重点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开展审查,对在案证据逐项核实。综合考虑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薛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身份证件、使用的印章等,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