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公布,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龚正

  2020年4月13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个人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和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筹资渠道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区医保局负责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机构以市医保局的名义,具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充实加强监督检查力量。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财政、审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系统)

  市医保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息系统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实时监测,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并对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执业医师实行记分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联网设备,遵守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技术规范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服务协议)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约定行为的,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以暂停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条(内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以及服务协议,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专(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