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三被告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二,若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三被告成立后的股东及投资关系情况,以及三被告在D站、羁绊网与“嘀哩嘀哩”手机软件、新浪微博运营中的各自具体行为等,可认定三被告对上述平台有共同经营关系;同时根据公证材料及被告自认,可推定三被告对www.dilidili.name网站亦存在共同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理由如下:

  首先,经授权,原告系前述四个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结合原告使用、宣传、推广bilibili商标的情况以及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具有的影响力和所获荣誉,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

  具体分析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一,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均提供动画在线播放服务,与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其中,D站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为相似的叠音,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故两者构成近似。

  其二,“嘀哩嘀哩”手机APP属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且D站上提供该应用程序的下载,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该应用程序的图标为“DILIDILI”,载入页面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用户登录页面上方有“DILIDILI”字样。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中的“DILIDILI”与第19068427号bilibili商标构成近似。

  其三,羁绊网为D站的运营提供支持和帮助服务,与第11356069号bilibili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羁绊网页面上使用的“DILIDILI”字样与该商标亦构成近似。

  其四,第11356033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USB闪存盘,但因USB闪存盘与网络上的动漫在形式、内容等方面不相似,且D站部分动漫虽有下载选项,但动漫本身未使用侵权标识,故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第11356033号bilibil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联系。且客观上,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混淆。

  故上海杨浦法院认为,三被告使用上述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第11356069、15362394、19068427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结合部分涉案平台已无法打开,其侵权行为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以及立足商标本身的作用及价值、结合涉案商标的具体情况,上海杨浦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5362394号、第19068427号bilibil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被告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11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