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出炉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制度创新又出新成果。近日,示范区执委会、两省一市经信部门联合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标志着在先行启动区内“一个标准管准入”,在全国首次实现了跨省级行政区域执行统一的产业项目准入标准,体现了“首创性”,彰显了“一体化”。

  《准入标准》聚焦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新引进及盘活存量用地引进的工业项目、研发总部项目,提出坚持生态底色、坚持高端引领、坚持集约高效、坚持统筹协调四个基本原则,重点从“四个维度”推动提升新项目招引质量。

  一是产业契合度。新进产业项目应符合示范区功能定位与产业导向,对国家和沪苏浙等各级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及相关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产品和项目,一律严格准入禁止新建扩建。

  二是环境友好度。新进产业项目必须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和区域主导生态功能;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环保排放标准,能耗、水耗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工业项目按照“绿色工厂”标准建造管理;研发总部、商办总部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实施。

  三是创新浓度。提升新进产业项目知识创造水平,强化智力密度,明确提出科技人员占比(如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研发投入强度(如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知识产权拥有性等要素指标。

  四是经济密度。提升新进项目质量效益,在投资强度、产 出强度、税收强度、容积率等方面提出量化指标,如工业用地产 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500 万元/亩,达产产出强度不低于 1000 万元/亩/年、税收强度不低于 100 万元/亩/年。同时, 适当兼顾区域发展阶段性差异,由执委会针对不同产业区域制定“经济密度”过渡性调节幅度,更好贴合区域发展需求。《准入标准》还提出建立统筹招商引资政策、统一项目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四项工作机制。

  据了解,示范区执委会将联合两省一市经信(工信)部门,会同两区 一县以及先行启动区五镇区,切实推动准入标准宣传贯彻和落地执行等工作,探索建立区域产业投资项目一体化管理服务新机制, 推动示范区产业绿色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