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十一
同一单位内是否可以选择设定多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同一单位只能选择设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 问答十二
工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仍由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代替工资收入计算。
● 问答十三
因疫情阶段性缓缴的单位是否应当进行年度基数调整?
答:根据《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和《<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沪公积金〔2020〕13号),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
因此,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办理年度基数调整,并从7月起正常汇缴。疫情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申请缓缴时填报的补缴时间和补缴方式完成补缴。有条件的缓缴企业也可以对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逐月缴存至6月后,再办理年度基数调整。
● 问答十四
因疫情阶段性缓缴的单位在缓缴期限届满后,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
答:2020年6月30日后,企业不能继续申请阶段性缓缴。如果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申请缓缴,具体参照问题八、九相关规定办理。
● 问答十五
因疫情阶段性缓缴的单位同时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在缓缴期限届满后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答:因疫情阶段性缓缴的单位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的,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后,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具体参照问题七、九相关规定办理。
● 问答十六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哪些渠道?
答:2020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包括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20人以下无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还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基数调整专栏进行办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实现“一网通办”,单位也可以通过上海一网通办“税费申报”专栏办理。为避免网络拥堵,请单位合理错峰办理。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单位可以至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支行进行基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