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众举报后,该药店被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现场查获的不合格口罩被全部监督销毁处理,退货的口罩后续将进行集中监督销毁。
1月28日,青浦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与区公安机关、区市场监管局展开联合调查。调查发现,该店销售的50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均属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或已过期,其中不乏已过期七八年的霉变口罩;或产地不明,无中文标识,来源可疑。
另据购买者反映,口罩均用家庭佩戴,包括孩童,仅27日下午几个小时内,上述5万片口罩基本卖光。

上述行为可能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全面系统梳理证据材料,并对线索价值、案件走向、治理意见提出建议。
28日晚,公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药店店主刑事拘留,青浦区检察院强调要做好口罩回收工作以及对其他药店的联合排查工作。
青浦区检察院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下一步,青浦区检察院将持续关注跟进,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回应群众诉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