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问:由于疫情,公司决定10号线上办公,11日公司通知裁员,工资只结算到10号,同时赔偿说要等到疫情结束,我该怎么办?

  答:在疫情期间可与公司方积极协商赔偿方案,如若不合理,可以寻求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具体为:

  (1)公司以裁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满足法定情形。如单位确因疫情原因造成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2)如同意裁员的,请主张经济补偿金。按照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为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

  (3)员工对裁员不服的,认为公司裁员构成违法解除的,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要看公司裁员是否符合法定理由以及法定程序。至于工资结算到10日,因裁员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故工资可结算至当日。而公司承诺赔偿等疫情结束后发放,而并非不予发放,在特殊时期可以理解。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6、问:疫情期间公司以因疫情公司损失严重为由扣除员工工资该如何维权?

  答:可参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